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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供饮用水日趋减少

发布时间:201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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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供饮用水日趋减少

供水公共服务的责任迷失绝非偶然。其首要原因是由于对《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误读。1998年,由当时的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出台的《办法》中规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办法没有强调、却也没有否定在价格不能到位的情况下的政府所肩负的投资责任。这个办法被普遍误读为:实施价格管理办法后,政府投资予以免责,而这种误读断绝了财政资金的输血管。事实上《办法》所规定的价格形成机制至今也没有理顺,也就是说,《办法》一方面断绝了政府的财政投资,另一方面,在各方制约之下,水价也根本就没有能够跟上填补投资缺口。这条迷失之路一走12年。

其次,个别供水项目的资产溢价转让误导了政府和行业。个别供水市场化项目由于不合理的责任切割,别有用心者将一些政府责任去掉以后,在根本无法实施的、却看似美妙的《办法》所规定的资产收益率的误导下,把供水资产包装成表面看似优良的资产,造成水务投资人竞相“溢价”抢购。这种资产溢价所造成假象,使政府和社会误以为供水行业仅凭自身经营就能实现未来丰厚收益,更加断绝了政府财政的输血通道。事实上,供水资产溢价所得实质上是政府用其他资产、收益或者价格承诺交换所得。

这种对《办法》的误读在城市化快速发展,地方政府普遍缺钱的背景下,似乎是必然。有些相似的例子是:同样是1998年启动的住宅改革,政府将住房*推向市场,免除政府的投资责任。事实上,10年后政府发现,即便是住宅商品化了,政府仍然有义务对关系民生的政策性住房予以补贴。

第三,中央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在供水上同样缺位。转移支付政策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区域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政策。财政转移支付的目的是使贫困地区能够达到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水准,即全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均等化,这一标准是全国公共服务和公共投资的zui低标志。但是,既然,中央政府已经将供水从公共服务领域剔除,并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认定供水的性质是从价的,从而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在供水领域的投资通道也被堵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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