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吨以下粗钢企业被“判死刑“
- 2012/9/10 17:46:571732
根据规范条件的要求,钢铁企业的生产规模须达到2010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此外,钢铁企业的高炉容积还必须达到400立方米以上,否则将被淘汰。
规范条件还对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六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钢铁企业必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而且在近两年之内要没有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条件》还强调,钢铁企业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19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单项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另外,规范条件还指出,钢铁企业必须注重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而吨钢的新水消耗要不超过4.1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