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后续产业链发展难度大 建成项目无法正常生产
- 2012/12/17 14:20:173692
据了解,黑龙江省污水处理厂运营中电费支出占总支出的65.1%。按照国家规定315KVA以上用电应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政策,黑龙江省大部分污水处理厂均满足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要求。但目前除大庆地区石油系统的污水处理厂外,其余全部划归一般工商业用电性质,两种电价差年约1亿元。同时污水处理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并未得到应有的税费减免。由于无相关政策支持,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成本过高,后续产业链发展难度很大,直接导致目前已建成的项目无法正常生产或正在建设的项目进展缓慢。
截至今年年中,黑龙江省78个市县中已有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等46个市县建成污水处理厂78座,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359万立方米/日。根据省住建厅实际统计情况,2011年全省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54674万吨。
但是,黑龙江省至今仍有部分县(市)没有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要求。12月7日,省环保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向社会通报了全省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18个“问题县(市)”被点名。截至11月初,全省仍有尚志市、拜泉县、克东县、克山县、勃利县、萝北县、孙吴县、绥棱县、漠河县、呼玛县10个县(市)未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五常市、友谊县、绥滨县、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兰西县、逊克县8个县(市)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但未投入运行。严重影响了百姓日常生产生活环境,对我省污染防治造成危害。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谈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部门各地不一,多部门交叉管理,造成了“多龙治水”的局面。为此,建议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行业主管及监管部门。即: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政策制定、行业运营管理及项目前期的预审核工作;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排放水质监督、监测工作,其它职能部门除履行部门职能外,不再参与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此外,省住建厅提出出台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并建立COD减排指标交易平台。建议根据国家对省市减排目标要求,各地市的减排目标考核与支付率挂钩;对严重支付不到位的地市,由省财政通过划拨地市其它财政资金进行调控;通过COD减排指标交易平台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等进行有效的约束,并促进环境保护企业的良性发展,形成大化的COD减排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