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国家鼓励发展环保设备
- 2012/12/27 16:53:204857
发改办环资[2012]3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为满足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完善环保产业政策,我委拟对《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鼓励目录》)进行修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本次修编工作是在以往实施《鼓励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环保产业和环保市场发展的特点,重新调整和编制国家鼓励发展目录。推荐范围如下:
(一)水污染治理设备;
(二)大气污染治理设备;
(三)固体废物处理设备;
(四)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
(五)环境监测仪器;
(六)清洁生产设备;
(七)环保材料与药剂。
推荐单位认为在《鼓励目录》中有必要继续保留的产品,可继续申报,并说明保留理由。
二、推荐原则
(一)属于《“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发展重点的设备和产品;
(二)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环保市场重点需求,有比较广阔发展前景的设备和产品;
(三)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填补国内技术空白,能促进环保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产品;
(四)优先鼓励发展污染控制与资源再生利用相结合的设备、废气废物处理与节能相结合设备、能适应更严格排放标准的环保设备、减少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设备、城市化进程所急需的重点环保设备和产品;
(五)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满足当前节能减排重点需求的设备和产品;
(六)满足环保治理要求,效果比较明显,有可靠运行实践的产品。
三、推荐内容
(一)环保设备(产品)名称和规格;
(二)主要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目前产品研制、生产及使用情况;
(四)当前鼓励发展的理由;
(五)设备(产品)的应用领域。
四、申报方法
(一)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上述原则和要求,推荐环保设备和产品,作为新修订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备选设备(产品)。
(二)凡推荐录入新修订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产品应上报以下资料:
1.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推荐表
2.产品鉴定资料(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产品标准
4.产品用户使用证明
5.知识产权证明
6.产品说明书
7.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