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阀生产许可证》说明和申请资质条件
- 2013/6/3 8:46:218190
为了为了规范安全阀制造许可的管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现就有关安全阀制造许可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安全阀鉴定评审的依据和要求
为统一境内、外安全阀制造行政许可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于2006年03月29日曾发布第7号公告,要求在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颁布前,现场鉴定评审统一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中第六章的要求进行。
自2007年1月1日起,TSG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颁布实施,对境内、外安全阀的制造许可实施统一要求,今后各鉴定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该规程的要求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除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中第六章的要求外,还应严格按照《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评审。
根据《关于公布2007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51号)公布的范围,承担压力管道元件中A级阀门的鉴定评审机构,可以承担A级或B级安全阀的鉴定评审。
二、证书格式和内容
证书名称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全附件),许可内容直接表现在证书上。证书格式和内容如下:
类别级别结构型式适用介质种类公称压力范围公称通径范围
安全阀
其中:“结构型式”限定为:弹簧式、重锤式、先导式等。“适用介质种类”限定为:气体、液体、蒸汽或低温液体等。
三、型式试验
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贯彻“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7]4号)公布了安全阀的型式试验机构,许可过程中安全阀应进行型式试验,由公布的型式试验机构按照《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件D的要求进行。
四、标准备案和审查要求
按照TSG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B中B2.1和B2.17.2条的要求,安全阀制造单位未采用中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造安全阀的,应将所采用的标准文本(英文或中文)随申请资料一同报送相应的受理机构,并在型式试验时提交给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审查。
安全阀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有多处产品制造地址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制造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制造产品。如果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经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型式试验机构)审查通过。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取证和增项(升级)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适用制造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许可制造产品需要的生产调价,包括厂房场地、原材料和产品存放保管场地、制造管理的办公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
(三)有适用产品制造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理化检验设备、无损检测设备、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适用的试验条件;
(四)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C。
第十条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检测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文/泵阀传媒/Clyt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