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权阀门企业五年之路
- 2013/9/4 10:14:384184
BF35导读:大连大洋阀门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文安杨文安经过多年研制,研发出了“整体模锻法兰阀门”实用新型于2003年10月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证书。此后,杨文安发现一些企业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仿制、使用、甚至伪造该项。杨文安决定维权,他首先选择日资企业大连昌立为诉讼目标。
此后,杨文安发现一些企业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仿制、使用、甚至伪造该项。杨文安决定维权,他首先选择日资企业大连昌立为诉讼目标。
首打官司一审胜诉
2007年,杨文安以大洋阀门的名义将大连昌立阀门告上了大连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原告要求,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方法,制造、销售原告享有的权产品,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此前,原告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向法庭提交了从被告处取得的两件“一体型锻造法兰阀门”。
大连昌立阀门的董事长是加藤友三。被告在法庭上辩解说,原告的这两项无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具备授予条件,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多本日本的技术图书,目的在于证明在原告实用新型和方法发明申请前,相应产品及技术已公开。被告当庭提起反诉,
知识产权法庭认为,原告依法取得了该实用新型和制造方法发明,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本侵权案纠纷属民事案件,该是否应宣告无效属复审委员会的职权,被告的有关辩解法庭不予审查。被告制造产品技术特征与原告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基本相同,被告没有经过原告许可,对该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008年11月,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昌立阀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该发明,包括停止使用方法和使用、销售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20万元。
昌立阀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9年7月,辽宁省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大连市中级法院的该判决书;昌立阀门立即停止进口、销售侵权大洋阀门“整体模锻法兰阀门”实用新型权的产品;昌立阀门赔偿大洋阀门10万元。
终审判决后,昌立阀门向中国高法院提出申请再审。2011年5月,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昌立阀门的再审申请。
日企行政诉讼再败诉
2011年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组成的合议组经过合议,作出了维持有效的决定书。昌立阀门又打起了行政诉讼官司,向北京市中级法院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大洋阀门成为本案第三人。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查,于2012年9月下旬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该决定书。昌立阀门仍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昌立阀门提出,模锻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据此应认定该区别技术特征不会导致本具备创造性。北京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具有创造性。
今年1月28日,北京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