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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发展的同时风险管理不容小觑

2014/3/26 10:01:004181
来源:中国泵阀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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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泵阀商务网导读:在国家大力防治大气污染、发展非化石能源的背景下,核电发展迎来转机确实令人欣喜。今年1月,国家能源局下发的《201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提出,适时启动核电重点项目审批,稳步推进沿海地区核电建设,做好内陆地区核电厂址保护。两个月后,“开工一批核电项目”即被正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然而与核电发展相生相伴的风险管理亦不容小觑,尤其是时至今日,3年前日本福岛核事故所造成的巨大冲击依旧余波未了,繁冗而巨额的核损害赔偿工作仍然看不到尽头,这也为我国核电项目重启敲响了警钟。

  
  核电安全
  
  我国是世界上少数拥有完整核工业产业链的核大国之一,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投入商业运营的核电机组有17台,总装机容量为1483万千瓦,占全国发电装机总量的1.19%,目前在建规模达到28台,占在建核电机组数量的41%。
  
  核电发展的“大国梦想”理应包含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提前谋划。但是与绝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专门针对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是世界上没有核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的主要核电国家。目前我国有关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文件只有国务院在198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和2007年给国家原子能机构的《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而这两个简单文件对于复杂的核事故处理而言,实在是太过于原则化,不仅可操作性低,而且根本没有涉及诉讼时效和司法管辖等具体事宜。
  
  另外,在我国核电建设中,外资发挥了很大作用,如广东台山核电站中法方投资占比达到30%。作为核电运营商,这些外资方在享有巨大经济收益的同时,却没有承担起与之相适应的潜在赔偿责任。正是由于责任限额设置过低,使得我国政府成为了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实际承担者,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提高核电运营商的损害责任限额“必要且迫切”。不仅如此,我国还应积极支持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设,进一步夯实核保险保障的财务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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