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储气设施投建与运营
- 2014/5/4 11:04:164196
储气设施建设运营向各种所有制开放
根据《指导意见》,承担天然气调峰和应急储备义务的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等,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建设储气设施储备天然气,也可以委托代为储备。各级政府要优先支持天然气销售企业和所在区域用气峰谷差超过3:1,以及民生用气占比超过40%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储气设施。
同时,各地要加大对储气设施投资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增加直接融资规模。创新债券融资品种,支持储气设施建设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建设储气设施,且不受年度发债规模指标限制。
为进一步用好价格杠杆,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利用好价格调节手段,引导储备气设施建设。例如,通过推行非居民用户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政策,鼓励用气峰谷差大的地方实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对独立经营的储气设施,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储气价格;对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建设的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营成本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适当收益。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将加大储气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对储气设施建设用地优先予以支持;优化项目核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核准效率;继续执行现有支持大型储气库建设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适时扩大适用范围;天然气销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增加配建有储气设施地区的资源安排,增供气量要与当地储气设施规模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