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污管网混接不分流高罚10万元
- 2014/5/15 15:13:138410
雨污管网混接不分流高罚10万元
按照《条例》规定,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混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