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调整为1元/吨
- 2014/5/26 9:00:585037
云南省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调整为1元/吨
今年9月底前建成昆明第九、十一、十二污水处理厂
近年来,云南省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实现了全省县级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全覆盖的目标。但由于污水管网不配套、价格体系不完善等,部分污水处理厂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所以,意见指出,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效率,努力完成云南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今年,全省要建设污水管网1085.9千米,其中,完善40座未被国家认定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620.4千米,完善运行不正常并进一步提升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465.5千米。2015年,则建设污水管网1098.2千米,项目总投资15亿元。
到2015年末,全省不仅实现完成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而且还要按照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分配要求正常稳定运行。确保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52.9万吨以内,比2010年减少6.2%;氨氮排放量控制在5.51万吨以内,比2010年减少8.1%。
意见特别强调,昆明市第九、十一、十二污水处理厂和环湖截污等6个项目和贡山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要确保今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推广污水、垃圾处理与城镇供水“三费”合并收取模式
同时,要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灵活运用价格机制支持污水管网建设运营,全省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由0.8元/吨调整为1元/吨,上下浮动20%。对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和运营的企业,给予0.2元/吨的管网建设贴息补助。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也应按照“成本公开、政府定价、听证确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好听证会程序后组织执行。
各州、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积极推广污水、垃圾处理与城镇供水“三费”合并收取模式,不断提高征收率,做到应收尽收。根据环保部在线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加快推行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与污水处理费动态拨付挂钩机制,提高污水处理费使用效率。
另外,还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污水处理企业的改制重组。在同等条件下,支持污水处理企业优先获得协同处理生活垃圾、粪便、再生水等特许经营权。同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所得,自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
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政策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按照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等。对企业自产销售再生水的,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企业未完成污水减排任务将扣减其污水处理费用
各州、市政府是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减排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州、市长为责任人,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省直有关部门须加强协调配合,启动审批绿色通道,采取限时办结等方式,加快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前期工作,并争取将云南省更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列进国家规划。
各县、市、区政府还要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对不足以支付设施正常运营的要给予财政补贴。要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项核算,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等,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对不能如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未完成污水减排目标任务的州、市、县、区和单位,要实行“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和“企业限批”,减少下年度资金和项目安排,并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问责。对未完成城镇污水减排任务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扣减其污水处理费用,并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暂停该企业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