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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两年内将建污水管网2184.1千米

2014/6/10 8:56:004335
来源:中国泵阀商务网
  导读:日前,云南省印发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提出,从2014年开始,云南省将总计投资30亿元共建设污水管网2184.1千米。到2015年年末,云南省将完成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的目标。

  
云南两年内将建污水管网2184.1千米
  
  《指导意见》明确,2014年,云南省要建设污水管网1085.9千米,项目总投资15亿元。其中,完善40座未被国家认定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620.4千米,完善运行不正常并进一步提升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465.5千米。2015年,建设污水管网1098.2千米,项目总投资15亿元。另外,云南省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由0.8元/吨调整为1元/吨,上下浮动20%。
  
  《指导意见》还对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出明确了要求。加快昆明市第九、十一、十二污水处理厂和环湖截污等6个项目和贡山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要确保2014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要认真梳理未被环境保护部认定减排量的40座污水处理厂和运行不稳定的78座污水处理厂存在的问题,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为强化保障措施,《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各州、市政府是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减排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州、市长为责任人,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州、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承担具体责任。
  
  为加强建设资金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对不足以支付设施正常运营的要给予财政补贴。要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项核算,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账目清楚,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在明确强化设施运行监管相关工作要求的同时,《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严格责任追究问责。对不能如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未完成污水减排目标任务的州、市、县、区和单位,要实行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和企业限批,减少下年度资金和项目安排,并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问责。对未完成城镇污水减排任务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扣减其污水处理费用,并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暂停这家企业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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