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两年内将建污水管网2184.1千米
- 2014/6/10 8:56:004342
云南两年内将建污水管网2184.1千米
《指导意见》明确,2014年,云南省要建设污水管网1085.9千米,项目总投资15亿元。其中,完善40座未被国家认定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620.4千米,完善运行不正常并进一步提升减排量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465.5千米。2015年,建设污水管网1098.2千米,项目总投资15亿元。另外,云南省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由0.8元/吨调整为1元/吨,上下浮动20%。
《指导意见》还对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出明确了要求。加快昆明市第九、十一、十二污水处理厂和环湖截污等6个项目和贡山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要确保2014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要认真梳理未被环境保护部认定减排量的40座污水处理厂和运行不稳定的78座污水处理厂存在的问题,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为强化保障措施,《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各州、市政府是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减排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州、市长为责任人,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州、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承担具体责任。
为加强建设资金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对不足以支付设施正常运营的要给予财政补贴。要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项核算,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账目清楚,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在明确强化设施运行监管相关工作要求的同时,《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严格责任追究问责。对不能如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未完成污水减排目标任务的州、市、县、区和单位,要实行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和企业限批,减少下年度资金和项目安排,并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问责。对未完成城镇污水减排任务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扣减其污水处理费用,并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暂停这家企业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