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改方案正式下发:“四放开”变成了“三放开”
- 2015/3/23 11:06:3911902
新电改方案正式下发:“四放开”变成了“三放开”
记者发现,原先热议的“四放开”在这份文件里变成了“三放开”:放开新增配售电市场、放开输配以外的经营性电价、公益性调节性以外的发电计划放开,而原先出现的“售电业务放开、增量配电业务放开”被糅合成了一句话“新增配售电市场放开”。
《意见》认为,自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以来,电价形成机制逐步完善,在发电环节实行了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在输配环节初步核定了大部分省的输配电价,在销售环节相继出台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居民阶梯电价等政策。
其中谈到问题,电力行业发展面临亟需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市场交易机制缺失,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售电侧有效竞争机制尚未建立,发电企业和用户之间市场交易有限。节能环保机组不能充分利用,弃水、弃风、弃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窝电和缺电并存。价格关系没有理顺,市场化定价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现行电价管理仍以政府定价为主,电价调整往往滞后于成本变化,难以及时并合理反映用电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保护支出。
各类专项发展规划之间、电力规划与能源规划之间、全国规划和省级规划之间难以有效协调,电力规划的实际执行与规划偏差过大。
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没有完全落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针对以上问题,《意见》明确了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运行和可靠供应。
《意见》明确了将会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相对平稳,切实保障民生。此外,还要坚持节能减排,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完善有序用电和节约用电的制度。
在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的表述中,明确了要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输配电价逐步过渡到“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用户或售电主体按照其接入的电网电压等级所对应的输配电价支付费用。
合理确定生物质能发电补贴标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
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通过输配电价回收。
规范市场主体准入标准。按照接入电压等级、能耗水平、排放水平、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差别化政策等确定并公布可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准入标准。按照电压等级分期分批放开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参与直接交易企业的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建立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适应电网调峰、调频、调压和用户可中断负荷等辅助服务的新要求,完善并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考核机制和补偿机制。根据电网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用户可以结合自身负荷特性,自愿选择与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约定各自的辅助服务权利和义务,承担必要的辅助服务费用,或按照贡献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件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
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根据各自条件,因地制宜投资建设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以及燃气“热电冷”联产等各类分布式电源,准许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电网络和终端用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或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