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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20年来迎修订 售电端放开将有法可依

2015/5/4 10:29:0913451
来源:今日财经新闻
      【中国泵阀商务网 行业资讯】4月2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这是《电力法》颁布20年来修订。


电力法20年来迎修订 售电端放开将有法可依

      “本次修改,意味着更多的售电主体将进入电力市场。”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魏琼表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逐步放开售电侧,构建多元化的售电主体,恰好契合了新一轮电力改革的思路。

      实施20年以来,《电力法》中的很多条款与现实情况之间已经出现了不少冲突,因而近年来每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也不乏代表提出修改《电力法》的议案。随着新一轮电改的推进,此次《电力法》修订,为以后的电改推进开启了法律上的空间。

      简政放权“打开门

      《供电营业许可证》是指供电营业机构在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的合法许可凭证,这一制度自1996年《电力法》开始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电力法》修改的内容,并不是取消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核准,只是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准确地说,这是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实行‘先照后证’的一个具体体现。”魏琼表示。

      在修订之前,供电企业在取得营业许可之前,需要向当地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准备包括供电企业的基本情况、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电源容量及分布图、售电价格及其依据等多项材料。在获得了《供电营业许可证》之后,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够营业。

      “按照修订后的《电力法》,有意开展售电业务的市场主体,可以先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再申请《供电营业许可证》。”魏琼表示。

      魏琼分析认为,在2014年国家能源局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由主管部门批准变成了企业双边协议,同时本次《电力法》修改也为新的增量进入已经划分好了供电营业区域,提供了更为开放的条件。

      “现在进行的新一轮电力改革,需要《电力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厦门大学能源经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林伯强告诉记者,新电改的一项大看点就是放开售电侧,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审批后移,也有助于企业在初期集中精力开展业务。

      4月27日,方正证券电力设备分析师周紫光发布研究报告称,和《电力法》同期修改的《动物防疫法》与《就业促进法》,里面的内容都是涉及到申请行政许可的顺序问题,主要目的是落实2014年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精神。所以此次《电力法》修改不宜过度解读,但后续《电力法》仍有修改空间。

      仍有继续修法空间

      “当时出台的《电力法》是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但是中国在1997年电力市场化改革,很多条款的内在理念都与现在的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相悖。”魏琼告诉记者,如今中国开始了新一轮电改,目前国内的法律学术界以及电力从业者都认为,《电力法》的修改应该和电改的思路一脉相承。

      在近年来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中国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小琳、中科院院士褚君浩、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褚艳芳等代表,都提出了加快修订《电力法》的相关议案。

      “可以说,现在是新电改倒逼着《电力法》进行加快修改。”林伯强说,此前《电力法》修改过程之所以如此坎坷,是因为电力行业在不断发生着变化,现在进行的电力体制改革又提出了很多新内容,《电力法》也需要将诸多条款进行修改,体量比较大。

      比如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已成为我国分布式能源发展的直接障碍。国家能源局在2013年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同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但是,按照《电力法》“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直接售电属于违法行为。同时,该条规则与电改“放开售电侧、增加市场主体”的精神明显相悖。

      “接下来《电力法》还有很多内容需要修改,其进程也将加快。”魏琼表示,完善《电力法》的终目的就是构建现代电力监管制度、实现政府对电力行业的有效监管,这也能为电力市场化改革获得成功提供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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