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用语注意说明函
- 2015/9/7 11:29:5425124
一、法律法规
依据广告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七条规定:
https://img55.bf35.com/3/20171017/636438535673041569704.jpg
针对不得使用“”、“”、“佳”等用语,近日在网上公布的“极限词语”是对此项的延伸,并未在正式法规、规范中出现,现我司针对这些“极限用语”做了如下整理:
A、不能用于宣传的词语是:
(1)带有“国家”字眼的如:、产品、、等;
(2)带有“”字眼的如:、佳、大、好、高、低、、具、便宜、新、先、先进、大程度、受欢迎等;
(3)带有“”性质的字眼如:、、(\Top1)、品牌、、、、、、全网销量、品牌等。
(4)带有“首”字眼的如:、、等;
B、建议不要使用的词语是:
(1)新科学、新技术、先进科学、先进加工工艺、时尚等;
(2)、、工艺、、等;
(3)、、、全网、等;
(4)、、、、、、、、等;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极限用语的企业,一经发现违规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查封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企业全部承担。在此,希望各企业相关负责人能重视并做到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法务部
2015年9月7日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