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这些地方的排污费要调整了
- 2015/12/5 11:47:0125410
2016年起这些地方的排污费要调整了
江苏排污费征收标准明年将“跳”涨3倍
酝酿已久的江苏排污费标准调整方案日前出台。
自2016年1月1日起,江苏省将分两个阶段大幅上调废气、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以废气为例,明、后两年,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将由每污染当量1.2元调整为3.6元,“跳”涨2倍,进入2018年第二阶段后标准将再提至4.8元,涨幅扩大到3倍。
“高标准”、“分阶段”、“差别化征收”,是江苏新版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关键词。和废气一样,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同样“跳”涨,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4元(太湖流域)和0.9元(非太湖流域)统一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2元,这意味着非太湖流域的标准将提高3.7倍。而到第二阶段,标准将统一调高至每污染当量5.6元,同时,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
与此同时,江苏还将实行差别化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对超过限值或超排放总量指标以及属于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将按标准加一倍征收。
广东排污费征收标准将翻番
广东省是我国经济综合竞争力、金融实力强省,环保产业在当地和江苏一致,备受关注。从明年元旦起,广东省的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也将实行新的政策了。
近日,从广东省发改委官方网站获悉,为确保广东省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财厅、广东省环保厅共同出台通知称,广东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在通知中发现,污水中的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元提高至1.4元。
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因子,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以及其他废气、污水中其他污染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现行标准征收。
贵州超标排放将高征收两倍排污费
风景秀美的贵州,与广东隔省相望,是我国西南腹地。为保护好“八山一水一分田”,不久前,贵州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出台规定,2016年起,贵州省实行排污费的差别收费政策,企业的污染物超标排放与排污费征收成正相关,超标排放将高征收两倍排污费。
根据新规,从2016年1月1日起,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同时,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太原以价格杠杆撬动治污减排
作为国家园林城市和山西省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交流中心,太原自古有“锦绣太原城”美誉,是中国能源、重工业基地之一,环境整治也一直是当地重要的抓手。
为改变部分企业宁可缴纳排污费也不进行节能减排改造的尴尬局面,贯彻国家《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西太原近期排污费征收标准又一次变动。
近日,太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提高该市排污费征费标准,新标准确定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标准规定,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1.2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8元/污染当量;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由1.4元/污染当量,提高到2.1元/污染当量——新标准将按照现有标准1.5倍征费。而一些污染物排污征费提高幅度则更高,如将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8元/污染当量,废气中的烟尘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元/污染当量。
与此同时,如果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山西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新标准征费高是6月1日前标准的12倍。同时,企业生产工艺或产品属于有关规定中的淘汰类的,按征收标准也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差别化阶梯式分级收费政策,拉大了环保企业和污染企业的缴费级差。
文章整合自新华日报、羊城晚报、贵阳日报、太原日报相关报道,一并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