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机制缺失影响地下管廊推广 两部委发文指导
- 2015/12/16 14:01:5646996
收费机制缺失影响地下管廊推广 两部委发文指导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遵循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形成合理收费机制,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
意见明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各地应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并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签订协议,明确付费方式、计费周期、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等事项。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关部门要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信息公开等程序基础上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保证定调价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指导意见提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分别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和日常维护、管理支出。各地应灵活采取多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
从全国目前情况看,前几年进行综合管廊建设的城市,大都是由政府财政兜底,缺少明确的收费政策。综合管廊的收费机制建立,是很多管廊建设城市面临的新课题。由于收费机制的不完善,许多城市已建成的地下管廊遭到了冷遇。
有专家表示,如果想在城区大范围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必须先行立法,强制入廊。拿国外来说,上个世纪60年代,日本就颁布了《共同管沟实施法》,解决了共同管沟建设中的资金分摊与回收、建设技术等关键问题。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曾明确,“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但在具体操作执行中,建设和运营费用如何分摊,如何设计管廊收费的责、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度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多困难。本意见的出台,很好地补充了之前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