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 2019/4/30 14:25:494006
【泵阀商务网 政策法规】《北京市 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 实施暂行办法》印发,要求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以“城带村”“镇带村”“联村”“单村”建设等方式因地制宜落实任务。
条为贯彻落实本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高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改善人居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的新、改、扩建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其建设内容包括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排放和再生水利用等设施。
第三条 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加强对各区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行业指导,加强行业管理。
第五条 按照“因地制宜、社会参与”的原则,污水处理厂站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开展建设,污水收集管线和再生水利用管线由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在农村地区,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建设:
“城带村”建设方式。
“镇带村”建设方式。
“联村”建设方式。
“单村”建设方式。
第七条 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具体技术要求和方法,按照《村庄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技术规程》(DB11T-1495-2017)执行,加强方案论证,充分参考专家和各方意见。
第八条 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应尊重农民意愿,以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分类指导和用生态方法解决生态问题的要求,按照“因地制宜,投入节约、维护简便、节能低耗、运行可靠”的原则,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规模,污水产生量波动较大的地区,应当建设污水调蓄设施。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优先使用建设运行成本低的处理工艺和技术,鼓励农村地区污水就地回用。
第九条 农村污水处理厂站的排放标准按照本市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第十条 新、改、扩建的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按照“村选址、镇(乡)审核、区审定”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规划、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落实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选址后,由区环保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 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相关审批权限由市级下放至区级。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本责任区的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投资达到概算深度,由水务部门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程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实行公开招投标。新、改、扩建的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区水务部门联网。
第十三条 农村污水处理厂站建设资金由各区统筹解决,支持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和再生水利用管网工程项目投资实行分级承担。通过“城带村”“镇带村”方式解决的,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现行政策给予支持。通过采用“单村”“联村”方式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生态涵养区90%比例,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50%比例,其他区70%比例对污水收集骨干管网予以资金支持,其他工程费用及征地拆迁费用由区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和再生水利用管网工程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改变用途,统一纳入美丽乡村资金监管范围,接受市有关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凡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经过3个月的试运行及水质同步监测,出水水质稳定、主要水质指标达标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审计。验收合格项目报区水务部门纳入管理台账。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竣工决算的请示,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各区的审计结果,就骨干管网建设部分进行决算后,各区对项目其他部分进行决算。
第十六条 区水务部门将纳入管理台账的项目报市水务部门,纳入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考核清单。按照《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考核暂行办法》(京水务排﹝2016﹞142号)核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费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实施暂行办法》(京水务排[2016]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