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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全文

2020/4/9 15:32:201714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
  【泵阀商务网 行业标准】现批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199-2020,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附件: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发布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7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的要求,扎实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质量,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 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建设函〔2020〕3号)的规定,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标准、规程和技术研究成果,并结合实际经验,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 6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施工和验收。
 
  1 总则
 
  1.0.1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除应按本规程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sewage
 
  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2.0.2 厕所污水 black water
 
  人排便及冲洗粪便产生的生活污水,也称为黑水。
 
  2.0.3 生活杂排水 grey water
 
  除厕所污水以外的生活污水,也称为灰水。
 
  2.0.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包括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不含简易设施。按管理责任分为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
 
  2.0.5 集中处理设施 centralized treatment facility
 
  服务于多户的,并采用集中处理终端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的总称。
 
  2.0.6 户用处理设备 household treatment facility
 
  服务于单户或经协商指定户主的多户,日处理能力在 5m³/d(含)以下处理农户日常生活污水的处理设备。不包括单独对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0.7 户内处理设施 indoor treatment facility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接户井前的对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的设施。包括厨房清扫井、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
 
  2.0.8 公共处理设施 public treatment facility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接户井及以外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处理终端等。
 
  2.0.9 简易设施 simple facility
 
  无设计文件、无出水指标要求的就地家庭处理设施。
 
  2.0.10 接户井 household sewage connecting well
 
  用于汇集单户生活污水,连接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的多功能检查井。属于公共处理设施,具有沉砂、拦渣或隔油等功能。
 
  2.0.11 处理终端 treatment terminal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末端处理的预处理设施、主体处理设施和附属设施的总称。分为集中处理终端和户用处理设备。
 
  2.0.12 运维废弃物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waste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清掏物、剩余污泥、收割湿地植物、废弃填料及其他运维杂物等。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则。
 
  3.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以县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分步实施。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利用与排放的关系。
 
  3.0.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具备运维废弃物处理、应急处理及县域监管平台等配套设施。
 
  3.0.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可采用集中处理、单户处理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3.0.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优先解决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对人居环境影响大和受益户 100 户及以上的设施问题。
 
  3.0.6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项目宜采用设计、施工和运维的总承包模式。
 
  3.0.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项目应与其他建设项目相互衔接,减少重复投资和建设。
 
  3.0.8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前应全面调查、评估诊断,评估诊断应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要求,综合考虑进出水水质、设施质量、功能和运维管理等因素,并应出具评估报告。
 
  3.0.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诊断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3.0.10 农村近三年内规划整村拆迁或具备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条件时,可维持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适时拆除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3.0.11 对农户进行接户改造时,应充分考虑该农户污水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行应接尽接。当农户年累计居住时间不足 60 天,且居住期内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时,可不进行接户改造。
 
  4 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区域规划、村民生产生活习惯、人口流动、自然环境、地形地貌、经济发展、施工条件和运维水平等因素。
 
  4.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户内处理设施与公共管道应通过接户井连接。
 
  4.1.3 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严禁雨水流入污水处理设施。
 
  4.1.4 厕所污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化粪池;农户厨房出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厨房清扫井;农家乐、民宿、餐饮等含油废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隔油池(器);美容美发、洗浴等洗涤废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毛发聚集井(器)。
 
  4.1.5 有建设条件的公共管道可采用共同沟。
 
  4.1.6 县域范围内的检查井井盖应形式、规格统一,符合国家标准且有相应标识。
 
  4.1.7 处理终端选址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村庄发展规划和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4.1.8 集中处理终端和户用处理设备前端应设置格栅井和调节池等预处理工艺单元。
 
  4.1.9 深度超过 1.2m 的构筑物、罐(箱)体的检查(修)口及检查井应设置防坠装置。
 
  4.1.10 严禁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接入户用处理设备。
 
  4.1.1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考虑二次污染的控制,并采取除臭和降噪措施。
 
  4.1.1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冬季低温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保温措施。
 
  4.1.1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采用列入建设领域推广使用目录的新技术和设备。
 
  4.2 设计水量
 
  4.2.1 设计水量应确定不同来源、不同水质的污水量,并考虑村庄人口及经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水量变化系数。
 
  4.2.2 设计水量可不计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 60 天的农户。
 
  4.2.3 设计水量宜根据调查、实测确定。当无法获得调查、实测数据时,可采用用水定额计算,宜取用水量的 70%~90%,各行业用水定额可按附录 A 执行。
 
  4.3 设计水质
 
  4.3.1 设计水质应根据实地调查、取样检测和综合分析确定,应充分考虑非农村生活污水对水质的影响。当无实际检测值时,可按表 4.3.1 的数值确定。
 
  4.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应按现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的相关标准执行,并符合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
 
  4.3.3 出水用于灌溉、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出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4 户内处理设施
 
  I 户内管道
 
  4.4.1 室内管道宜采用厕所污水和生活杂排水分流的排水系统。户内管道布置应遵循接管短、弯头少、排水通畅、便于维护、外观整洁的原则。
 
  4.4.2 户内管道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有关规定执行,宜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或球墨铸铁管。
 
  4.4.3 室内排水器具应设置室内存水弯,水封高度不应小于 50mm。
 
  4.4.4 农户厨房洗涤池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 DN50,农家乐、民宿、餐饮厨房洗涤池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 DN75,卫生间粪便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 DN100。化粪池、隔油池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 DN100,坡度不宜小于 1%。
 
  4.4.5 普通农户接户井前的室外管道在交汇、转弯、跌落、管径改变及直线管段大于 20m 时,应设置检查井或检查口。
 
  4.4.6 室外裸露的塑料管应采取防冻、防晒、防撞等防护措施,并应符合周边环境及景观的要求。
 
  II 化粪池
 
  4.4.7 化粪池宜用于处理厕所污水,生活杂排水不得排入化粪池。
 
  4.4.8 化粪池应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充分考虑出租户、民宿等流动人口,设计停留时间不宜小于 12h,清掏周期宜 3 个月~12 个月,其他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 19379 的有关规定执行。
 
  4.4.9 化粪池宜采用成品。非成品的宜优先选用钢筋混凝土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进行防渗处理,不得使用漏底化粪池。
 
  4.4.10 化粪池应设置检查口、透气管,并应采取防臭、防爆和防坠措施。
 
  4.4.11 车行道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化粪池,顶部应进行加固处理,并采用重型双层井盖及盖座;非车行道下时,可采用轻型双层井盖及井座。
 
  III 隔油池
 
  4.4.12 隔油池可采用预制化成品隔油池或砖砌、混凝土隔油池,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隔油提升一体化设备。
 
  4.4.13 隔油池的设计应综合考虑污水排放特征、含油废水量、水力停留时间、池内水流流速、池内有效容积等因素,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有关规定执行。
 
  4.4.14 隔油池盖板不得封闭,隔油池应具备通气和清渣功能,便于检查和维护。
 
  4.4.15 隔油池的设置应遵循就近、方便清运和管理的原则。
 
  IV 厨房清扫井
 
  4.4.16 厨房废水应通过厨房清扫井后进入接户井,厨房清扫井应有拦渣、隔油和沉砂的功能。
 
  4.4.17 厨房清扫井宜选用塑料成品井,圆形清扫井直径不宜小于 300mm,方形清扫井尺寸不宜小于 300mm×300mm。
 
  4.4.18 厨房清扫井的设置应遵循就近、方便清掏和维护的原则。
 
  4.4.19 厨房清扫井应便于清掏,宜选用双层井盖,并有“厨房清扫井”字样。
 
  4.5 接户井
 
  4.5.1 接户井宜选用预制化成品。
 
  4.5.2 接户井宜设置细格栅,格栅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格栅的栅距不应大于10mm。
 
  4.5.3 接户井的设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检查井的有关规定执行,规格宜按实际功能要求选择。
 
  4.5.4 接户井应便于清掏,宜选用双层井盖,并有“接户井”字样。
 
  4.6 公共管道系统
 
  I 公共管道
 
  4.6.1 公共管道应根据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照接管短、埋深合理的原则布置。
 
  4.6.2 公共管道应采用安全可靠、水力条件好、耐腐蚀且基础简单、接口方便、施工快捷的管材。位于车行道下塑料管材的环刚度不应小于 8.0kN/m2,位于非车行道、绿化带、庭院内塑料管材的环刚度不应小于 4.0kN/m2。对于直径大于(含)500mm 的长距离公共管道宜选用钢筋混凝土管。
 
  4.6.3 公共管道位于车行道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0.7m,位于非车行道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0.4m。
 
  4.6.4 公共管道的管径不应小于 DN200。
 
  4.6.5 农村生活污水对不能重力自流排出的,应设提升设施或真空收集系统。提升设施的技术要求应按本规程第 4.6.14~4.6.22 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4.6.6 在过河、架空路段可设置倒虹管或架空管,倒虹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管或 PE 管;架空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管,并采取防护措施。
 
  4.6.7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材、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等确定,对地基松软、不均匀沉降或易冲刷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4.6.8 公共管道的其他设计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的有关规定执行。
 
  II 检查井
 
  4.6.9 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跌落处、管径或坡度改变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置检查井。
 
  4.6.10 检查井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小区排水用塑料检查井》CJ/T 233、《建筑小区塑料排水检查井》GJBT-1043、《市政排水用塑料检查井》CJ/T 326、 《污水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 26081 和《混凝土检查井国标图集》12S522 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4.6.11 检查井可选用塑料检查井、砖砌检查井、预制混凝土检查井或球墨铸铁检查井。非车行道下且直径小于 700mm 的检查井,宜选用塑料成品井。
 
  4.6.12 检查井宜选用双层密闭井盖,车行道上检查井井盖应采用承重型井盖。
 
  4.6.13 检查井宜为流槽井,倒虹管或泵站前应设置沉砂井,对出户端无法设置化粪池的,应采用流槽井。
 
  III 提升设施
 
  4.6.14 农村生活污水无法重力自流时,应设置户用提升装置或提升泵站(井)。提升泵站(井)宜选用一体化预制泵站。
 
  4.6.15 泵站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CJJ/T 285 和《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 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4.6.16 设计提升水质应满足:pH 为 6~10,温度≤40℃;对不满足条件的应增加提升泵站(井)的防护措施。
 
  4.6.17 提升泵站(井)有效容积不宜小于大单台水泵 5min 的出水量,且水泵在 1h 内启动次数不宜超过 6 次。
 
  4.6.18 提升泵站(井)应设置就地液位显示装置,提升泵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启停功能,应配置备用污水泵。
 
  4.6.19 提升泵站(井)处理能力 100t/d 及以上的,应具备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宜实现远程监测和控制。
 
  4.6.20 提升泵站(井)应设置方便安装检修的检查口和方便清理的清扫口。
 
  4.6.21 埋地安装的预制泵站顶部检修口或泵站管理间的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 0.2m~0.3m,应高于设计洪水位 0.5m 以上。
 
  4.6.22 泵站的选址应满足规划、消防、防洪和环保等要求。
 
  4.7 集中处理终端
 
  I 预处理
 
  4.7.1 格栅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格栅井应设置在调节池前。
 
  2 格栅井宽度不宜小于 0.5m;宜按迎水流方向设置粗、细 2 道格栅,粗格栅间距宜为 16mm~25mm,细格栅间距宜为 1.5mm~10mm;格栅应采用 SUS304不锈钢等耐腐蚀材质制作;宜选用成品格栅。
 
  3 设计规模 200t/d 及以上的污水处理终端应设置机械格栅。
 
  4 格栅倾斜角度宜为 60°,格栅顶标高应高于设计水位 0.2m 且距离盖板应小于 0.3m。
 
  5 格栅井应设置活动检修盖板,便于清理和维护。
 
  4.7.2 调节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节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污水水质、水量变化确定,有效停留时间不宜小于 12h,宜设置均质搅拌装置。
 
  2 调节池中的提升泵(组)应按终端处理能力计算流量,宜设置提升泵防堵塞装置。
 
  3 调节池宜为地下式,可与集中隔油池、集中沉砂池合建,应设置检修口和清淤排泥设施。
 
  4.7.3 其他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宿、农家乐、餐饮等集中的村庄宜设置集中隔油池,集中隔油池应按本规程第 4.4.12~4.4.15 条的规定执行。
 
  2 特色农产品生产集中的村庄宜设置集中沉砂池,且具有集砂斗,抽砂孔或排砂管。
 
  II 污水处理技术
 
  4.7.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选用适用处理技术。污水处理技术主要包括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生态处理和消毒。
 
  4.7.5 化学需氧量(CODCr)可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去除,也可通过厌氧生物处理和缺氧反硝化等方式部分去除。
 
  4.7.6 氨氮可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去除。有总氮去除要求的还应设置硝化液回流和缺氧反硝化区。
 
  4.7.7 生物除磷应设置活性污泥厌氧和好氧区,应设置污泥回流和剩余污泥排出。化学除磷可采用絮凝沉淀和除磷滤料等方式去除。
 
  4.7.8 悬浮物(SS)可通过沉淀或过滤去除。
 
  4.7.9 粪大肠菌群可采用消毒处理,也可通过絮凝沉淀、过滤和生化处理部分去除。
 
  4.7.10 动植物油可采用隔油分离去除。
 
  III 污水处理工艺
 
  4.7.11 厌氧生物膜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厌氧生物膜池仅作为农村生活污水的预处理,不宜单独使用。
 
  2 厌氧生物膜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 2d~5d。
 
  3 厌氧生物膜池应保证微生物膜与污水充分接触,结构上可采用分格折流式,或设置机械搅拌。
 
  4 厌氧生物膜池填料填装高度不宜小于池深的 2/3,可采用悬浮或悬挂填料。
 
  5 厌氧生物膜池宜设置底部排泥管或定期抽吸排泥,排泥间隔时间宜为 3个月~12 个月。
 
  6 厌氧生物膜池应采取防渗和防爆措施。
 
  7 厌氧生物膜池宜用于处理规模小、进水浓度较低、供电不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7.12 生物接触氧化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接触氧化池单独使用可去除 CODCr 和氨氮,与缺氧池组合可去除总氮。
 
  2 生物接触氧化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 4h~16h。当与缺氧池组合去除总氮时,缺氧区水力停留时间宜取 0.5h~3h,回流比宜取 100%~300%。
 
  3 生物接触氧化池进水应防止短流,进水端宜设导流槽,导流槽与接触氧化池之间应用导流墙分隔。
 
  4 生物接触氧化池内悬挂式填料填充率宜取 50%~80%,悬浮式填料填充率宜取 20%~50%。
 
  5 生物接触氧化池供气量的小气水比不宜小于 2:1,大气水比不宜超过20:1。
 
  6 生物接触氧化池底部应设置排泥和放空装置。
 
  7 生物接触氧化池宜用于处理规模较小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7.13 活性污泥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性污泥法可采用厌氧、缺氧和好氧模式,可分为连续流和序批式运行方式。
 
  2 活性污泥法好氧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 8h~12h,污泥浓度宜取2.0g/L~4.5g/L,需氧量(O2/BOD5)宜取 1.1kg/kg~1.8kg/kg。
 
  3 活性污泥法脱氮处理工艺应联合缺氧池和好氧池。缺氧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 2h~4h,污泥浓度宜取 2.0g/L~4.5g/L,混合液回流比宜取 100%~400%。
 
  4 活性污泥法脱氮除磷处理工艺应联合厌氧池、缺氧池和好氧池。厌氧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取 1h~2h,污泥浓度宜取 2.0g/L~4.5g/L,污泥回流比宜取40%~100%。应进行处理系统的剩余污泥排放。
 
  5 活性污泥法应保证活性污泥与污水充分接触,厌氧池和缺氧池宜设置机械搅拌。
 
  6 活性污泥法池底部应设置排泥和放空装置。
 
  7 活性污泥法宜设置污泥浓缩、储存池。
 
  8 活性污泥法宜用于处理规模大、运维水平高、征地困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7.14 人工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湿地不应单独使用,宜联合生物预处理,严格控制进水水质。
 
  2 人工湿地宜采用潜流人工湿地,当处理量大于等于 300m³/d 时,与居民区的距离应大于 300m。
 
  3 人工湿地的设计参数应通过试验或按相似条件下人工湿地的运行经验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也可按表 4.7.14-1 的数值确定,并应对相应的污染物表面负荷和水力负荷进行校核。
 
  4 表面流人工湿地的长宽比宜大于 3:1;水平潜流人工湿地的长宽比宜为3:1~10:1;垂直潜流人工湿地的长宽比宜为 1:1~3:1。
 
  5 人工湿地填料层的设计应通过试验或相似经验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也可按表 4.7.14-2 的数值确定。人工湿地填料可采用石灰石、火山岩、沸石、陶粒等材料。
 
  6 人工湿地中特殊性功能填料可采用模块化方式填充,以方便更换。
 
  7 人工湿地的进出水系统,应保证配水和集水的均匀性,底部应设置放空装置。
 
  8 人工湿地植物宜选择耐水、耐寒、去污能力强、输氧能力强、抗病虫害、易于管理、景观效果好的本土植物。
 
  9 人工湿地应便于定期清淤和收割湿地植物。
 
  10 人工湿地宜用于征地容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7.15 化学除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除磷的药剂种类、投加量宜通过试验确定。采用铝盐或铁盐为絮凝剂时,宜按照铝或铁与污水总磷的摩尔比为 1.5~3 进行投加。
 
  2 化学除磷宜采用快速混合方式,混合时间宜为 10s~30s,可采用机械、水力或空气混合或搅拌。
 
  3 化学除磷应计算产生的污泥量并考虑污泥的处理处置方式。
 
  4 化学除磷的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宜采用 PVC-U 或 PE 管材。
 
  5 化学除磷宜用于生物处理和生态处理出水总磷仍不达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7.16 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控制粪大肠菌群指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消毒功能,没有控制粪大肠菌群指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加装消毒设施的空间与能力。
 
  2 消毒可选用紫外线消毒和氯消毒。设计参数宜通过试验或相似经验确定。
 
  3 当采用紫外线消毒时,紫外线剂量宜为 15mJ/cm2~22mJ/c㎡,处理水回用宜为 24mJ/c㎡~30mJ/c㎡。紫外线灯管前后的渠长不应小于 1m,水深应满足灯管的淹没要求。
 
  4 当采用氯消毒时,加氯量宜为 6mg/L~15mg/L,污水再生利用的加氯量按卫生学指标和余氯量确定。污水与氯的接触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5 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重大疫情期间增强应急防控消毒的处理能力。
 
  IV 污水处理组合工艺
 
  4.7.1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根据排放要求、排放去向、处理规模、基础条件等选择技术成熟、稳定达标、运维简便、运行安全的组合工艺。
 
  4.7.18 农村生活污水应通过预处理后进入集中处理终端处理。集中处理终端出水应根据排放要求设置消毒。
 
  4.7.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达到现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 的一级排放标准时,可按图 4.7.19 的工艺组合确定。
 
  4.7.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达到现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 的二级排放标准时,可按图 4.7.20 的工艺组合确定。
 
  V 出水井
 
  4.7.2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设置出水井。
 
  4.7.22 出水井应满足排水通畅、标志明显、采样方便、可运维管理的要求。
 
  VI 附属设施
 
  4.7.23 附属设施宜包括流量计、监控、水质检测设备、标识牌、电气控制柜、设备房、防坠网、护栏、景观绿化、便道等。
 
  4.7.24 应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日处理规模选择流量计、监控和水质在线检测设备,采集的数据应及时传输至监管平台。
 
  4.7.25 标识牌宜包含处理终端信息标识牌、检查井标识牌、污水流向标识牌、工艺段标识牌、出水排放口标识牌等。
 
  4.7.26 处理终端四周宜设置护栏或者围栏,护栏或者围栏可采用塑木栏杆、塑钢栏杆、不锈钢栏杆或绿篱等。设置的安全防护栏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的有关规定执行。
 
  4.7.27 户外电气控制柜防护等级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 4208 中的 IP55 的有关规定。与污水或污泥接触的仪表和传感器防护等级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 4208 中的 IP68 的有关规定。
 
  4.7.28 配备水质在线检测、设备运行状态监控的处理终端应建立设备房,设备房应保证结构稳定、设施安全、通风隔热、美观协调。
 
  4.7.29 景观绿化、便道等附属设施应与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整体景观相协调。
 
  4.8 户用处理设备
 
  4.8.1 户用处理设备宜用于居住分散、集中处理终端建设困难的偏远海岛、山区等单户或有明确户主的多户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8.2 户用处理设备宜选择耐冲击、效果稳定、易安装、维护简便、二次污染小、运行成本低的标准化设备。
 
  4.9 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4.9.1 当城镇污水现状管网覆盖到村庄时,应将村庄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厂统一处理。
 
  4.9.2 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污水应符合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的有关规定。
 
  4.10 运维废弃物处理
 
  4.10.1 运维废弃物处理可分为集中处理和就地处理。
 
  4.10.2 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建设集中废弃物处理中心,消纳和处理区域范围内的运维废弃物。
 
  4.10.3 管道沉积物、检查井沉积物、隔油池沉积物、栅渣、毛发、接户井清掏物可与生活垃圾共同处置。
 
  4.10.4 剩余污泥、化粪池清掏物宜采用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废弃物处理中心处理。少量剩余污泥可结合当地农林生产等就地安全处置和利用。
 
  4.10.5 收割的湿地植物可根据植物种类和收割量大小采取堆肥、制备生物质能源、用作饲料等资源化方式处置。
 
  4.10.6 隔油池清掏物宜回收再生利用。
 
  4.11.1 偶发性、短时间无法修复的设施故障、自然灾害造成设施损毁、进水水量和水质异常诱发的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或不能及时处理、以及重大疫情等应有应急处理。
 
  4.11.2 应急处理应遵循快捷、高效的原则。可采用应急储存容器(池)、车载式应急处理装置和异地处理等方式。 4.11.3 应急储存容器(池)的容积应根据实际水量确定。
 
  4.11.4 应急储存容器(池)储存的污水可缓慢输送至现有农村污水处理终端进行处理;对无法消纳的污水可通过罐车或泵送方式运送至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 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项目建设宜由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街道)统一按区域分片实施,可统一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招标等工作。
 
  5.1.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
 
  5.1.3 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应符合设计及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抽检和报验。
 
  5.1.4 提升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原污水处理设施能基本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不能正常运行和处理的,应采取污水储存、异地处置或应急处理措施,待正常运行后再处理排放。
 
  5.1.5 施工过程中应注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可按绿色(科技)施工和标准化工地管理。
 
  5.2 施工准备
 
  5.2.1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和运维等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5.2.2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并持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5.2.3 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要求配备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
 
  5.2.4 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综合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5.2.5 施工单位应充分熟悉施工现场环境和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5.2.6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
 
  5.2.7 施工单位应熟悉工程项目周边环境,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管线、构筑物、围墙、道路、绿化有安全隐患,应编制相应的保护方案和临时交通方案。
 
  5.3 管道工程
 
  5.3.1 沟槽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管径、土质条件、地下水情况、晾槽时间和开挖深度,合理确定的边坡坡度、槽底宽度和沟槽开挖断面形式。
 
  2 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降水措施,降水后的地下水位线距沟槽底不宜小于 0.5m,严禁带水操作。
 
  3 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开挖边线,根据开挖顺序和线路组织进行分段开挖。
 
  4 人工开挖沟槽深度超过 2m 时,开挖应分层进行,各层边坡或支护应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5 机械开挖时应与架空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行走时应根据土方性质和支撑情况,与边坡边缘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 沟槽土方宜及时外运,临时堆放应距沟槽边 1m 以上,堆高不超过 1.5m。沟槽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堆置高度。
 
  7 当沟槽深度超过 2m 时,宜采用机械开挖;开挖时槽底土层应预留20cm~30cm 由人工开挖至设计标高,并整平、压实。
 
  8 当槽底局部超挖或扰动时,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或石灰土回填;超挖不超过 15cm 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密实度不应小于原状土的密实度。
 
  9 当遇淤泥或淤泥质土、杂填土、腐蚀性土等不良土质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5.3.2 管道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柔性管道基础结构设计无要求时,宜铺垫厚度不小于 150mm 的砂砾或5mm~40mm 的连续级配粗集料,其表面再铺设厚度不小于 50mm 的中、粗砂垫层。
 
  2 当原状土地基遇岩石或坚硬土层时,管道下方应铺设厚度不小于 150mm的砂垫层;当岩石地基局部超挖时,应将碎渣全部清理,并采用混凝土或中、粗砂回填夯实。
 
  3 当采用砂石基础时,砂石粒径、颗粒级配及铺筑宽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回填密实。
 
  4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时,平基与管座宜分两次浇筑,模板应分两次支设,平基表面应凿毛处理。
 
  5 钢筋混凝土基础应按设计要求留置沉降缝,沉降缝位置应与柔性接口一致;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留在检查井两端第一个管道接口处;第一节管道基础与检查井底板应同时浇筑。
 
  6 混凝土浇筑应防止分层离析,浇筑后应进行养护,强度低于 1.2MPa 时不得承受荷载。
 
  7 管道两侧管座浇筑时应对称进行,混凝土表面高差不宜超过 150mm,管道腋角部位应振捣密实。
 
  5.3.3 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临时堆放应距沟槽边 1m 以上,叠放高度不宜超过三层,并做好临边警示标志。
 
  2 管材运输、堆放和吊装过程中应做好保护,严禁将钢丝绳穿入管道内起吊,下管时应平吊轻放,避免扰动地基、管道碰撞;严禁将管节翻滚抛入槽中。
 
  3 管节安装前应将内外清扫干净,安装就位后应防止管道偏移、滚动。
 
  4 承插管道安装宜从下游开始,承口应迎水流方向。
 
  5 承插管道安装宜在当日温度较高时进行,插口端距承口底部应留伸缩空隙。
 
  6 采用电熔、热熔接口时应在当日温度较低时进行,管节宜在入槽前进行连接;刚热熔完的管道不得旋转。
 
  5.3.4 管道功能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功能性试验应带井进行,试验前管道不得回填,化学建材管可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但不得覆盖管道接口。
 
  2 功能性试验可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情况选用闭水试验或闭气试验。
 
  3 管道功能性试验步骤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的有关规定。
 
  5.3.5 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应清除干净,严禁带水回填。
 
  2 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并结合回填方法确定含水率;需拌和的回填材料,应在入槽前拌和均匀。
 
  3 应分层回填,沟槽底至管顶以上 500mm 范围内应采用人工还土,每层虚铺厚度不宜超过 200mm。
 
  4 检查井井室周围应与管道沟槽同时回填,相邻回填段应留台阶形接茬。
 
  5 管道和检查井井室两侧回填应对称进行,刚性管道宜采用轻型压实机具,柔性管道应采用人工回填。
 
  6 柔性管道回填时,沟槽底至管顶以上 500mm 范围内宜用中粗砂回填并用水密法夯实,并采取措施防止管道上浮、位移和变形,回填密实后,管道竖向变形率不应大于 3%。
 
  7 回填后应按规范相关规定逐层检测回填土压实度。
 
  5.3.6 检查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前砖块应提前 1 天~2 天浇水湿润。
 
  2 井室混凝土基础应与管道混凝土基础同时浇筑,严禁先施工管道基础再施工检查井基础,严禁先砌井壁后再浇筑混凝土底板。
 
  3 砌筑前应确定井中心线及井身轴线,并对井身底板表面进行找平;井身宜采用“一顺一丁”组砌,井室转角处应纵横相互搭接,严禁通缝。
 
  4 砌筑砂浆宜用机械搅拌,应随拌随用,拌合均匀后应在 3h 内用完。
 
  5 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道时,井身宜在管道安装就位后砌筑;采用化学建材管时,井身砌筑可同时安装预留支管;PVC-U 实壁管与检查井连接宜采用混凝土现浇包封。
 
  6 管道直径 300mm 及以上的砖砌检查井,管顶应砌筑发砖券。
 
  7 污水检查井宜为流槽井,流槽应与井壁同时砌筑,高度不宜低于 0.5 倍管径。
 
  8 检查井内外壁都应粉刷防水砂浆,粉刷应到位且平整光滑。
 
  9 防坠网与井圈(筒)固定螺栓不宜少于 6 颗,且连接可靠。
 
  10 检查井井盖应安装牢固、平稳,井盖开启孔宜用专用橡胶塞封闭。
 
  11 一体化成品检查井施工应满足相关产品规范要求。
 
  12 采用沉井法施工检查井尚应符合沉井施工的相关规定。
 
  5.4 钢筋混凝土工程
 
  5.4.1 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轴线桩)、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复测合格后方能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2 开工前应与新建、改造工程衔接的已建构筑物或管道工程校核平面位置和高程。
 
  3 根据开挖深度、地下土质和水位线、基坑施工时间等采取合理的排降水措施,基坑地下水位线降至坑底以下不应小于 0.5m。
 
  4 开挖和支护方案应根据开挖断面、开挖方法、地下土质、施工周期及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要求等确定,支护应安全可靠并便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检查和观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 基坑地基不得扰动和超挖,遇淤泥、杂填土等不良土质时应采取有效加固措施。
 
  6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当与勘察报告不符时,应确定处理措施。
 
  7 基础回填时,墙体强度应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应分层回填、分层压实,严禁带水回填。
 
  5.4.2 模板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应保证结构和构件的形状、尺寸、位置的准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 模板与混凝土接触的表面应平整、光滑,模板拼缝采用平缝时,缝隙不得超过 2mm,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漏浆;拼缝平整度误差不应大于 1mm;模板转角处应加嵌条或做成斜角;结构分次浇筑时,施工缝部位模板与已完成结构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200mm。
 
  3 固定于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尺寸、位置应准确,且安装稳固。
 
  4 池壁模板应设置清扫口和浇筑口,浇筑口高度距底面不应超过 3m;应采取措施确保池壁直顺,防止炸模、模板倾覆等问题。
 
  5 跨度超过 4m 的现浇梁、板,底模应按跨度的 1?~3?进行预起拱。
 
  6 非承重侧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和棱角不因拆模而受损时方可拆除;承重模板和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表 5.4.2 的数值确定。
 
  5.4.3 钢筋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制作的尺寸和形状;钢筋安装的直径、根数、间距及位置;钢筋的连接方式及接头位置和接头百分率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施工规范要求。
 
  2 变形缝止水带、预埋件等应位置准确、安装牢固。
 
  3 当预留孔洞(矩形孔垂直于板跨方向的宽度)不大于 300mm 时,受力钢筋可直接绕过洞边,孔边可不采取措施;当孔洞直径或宽度大于 300mm 但不超过 1000mm 时,孔口的每侧沿受力钢筋方向应配置加强钢筋,其钢筋截面面积不应小于开孔切断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 75%,对矩形孔口的四角应加设斜筋,对圆形孔口应加设环筋,斜筋或环筋不宜小于 2C12;当孔洞直径或宽度大于1000mm 时,应通过设计在孔洞四周确定加强肋梁。
 
  4 钢筋安装时,应采取措施确保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满足设计及相关施工规范要求。
 
  5.4.4 混凝土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配合比应委托专业检测公司(试验室)设计,应保证设计要求的强度、抗渗等要求,并满足施工需要。
 
  2 混凝土宜采用预拌混凝土;自拌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搅拌,拌制前应根据砂、石含水率计算施工配合比,并以此进行计量进料。
 
  3 搅拌点和浇筑点应分别取样检测混凝土坍落度,当坍落度太小不满足施工要求时,宜通过添加同水灰比的水泥浆或减水剂进行调整,严禁直接加水调整。
 
  4 构筑物底板和顶板宜整体浇筑;池壁可分层浇筑,施工缝留置和后续浇筑应符合相关设计或规范要求。
 
  5 混凝土应分层连续浇注,分层厚度应根据振捣器具、构件尺寸和配筋情况确定,上下层混凝土浇筑间隔时间不得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
 
  6 混凝土运输和入模过程应防止分层、离析;振捣应到位、充分,不得过振、漏振。
 
  7 混凝土浇筑后,表面应及时进行抹压,抹压次数不得少于 2 次。
 
  8 混凝土工程应按相关规范要求留置标准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和抗渗试块。
 
  9 浇筑后应按施工方案或相关规范要求,及时对混凝土进行有效养护,浇水养护时间不得小于 14 天。
 
  10 构筑物浇筑和养护过程中应采取抗浮措施。
 
  5.4.5 构筑物施工完毕后,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满水试验)。构筑物功能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性试验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均应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校合格。
 
  2 试验过程中应防止溺水、触电和坠落等安全事故,并应防止满水试验用水对环境造成污染。
 
  3 试验过程中的注水深度、注水速度、试验时间和合格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的有关规定。
 
  5.5 设备安装
 
  5.5.1 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应单独连接,连接应可靠且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和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配电柜、控制柜和配电箱的金属箱体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开启门和箱体的接地端子间应用截面积不小于4mm2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
 
  3 低压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和配电箱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应按规定进行测试,馈电线路不应小于 0.5MΩ,二次回路不应小于 1MΩ。
 
  4 配电柜、控制柜和配电箱内配线应整齐,无铰接现象,导线连接紧密、不伤线芯、不断股,同一电器件段子上的导线连接不应多于 2 根。
 
  5 落地式配电柜、控制柜和配电箱的基础应高于地坪,周围排水应通畅,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
 
  6 电动机等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进行可靠连接。
 
  7 防水防潮电气设备的接线入口及接线盒盖等应做密封处理。
 
  8 仪表线路应做相应防护,线路敷设完毕,应进行校线和标号,并应测量电缆电线的绝缘电阻;当测量电缆电线的绝缘电阻时,应将已连接上的仪表设备及部件断开。
 
  9 电力电缆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下设备电缆应采用整根电缆。
 
  2)电缆与设备不得发生摩擦及碰撞,敷设时不得损伤电缆外皮。
 
  3)电缆沿池壁铺设时,宜采用不锈钢电缆吊网将电缆悬挂固定。
 
  4)水下设备电缆引至端子接线箱的部分,应采用穿管或敷设桥架等保护措施。
 
  10 防雷接地系统应连接可靠、安装牢固、整体连成回路,并应测试合格。
 
  6.5.2 工艺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基础施工应在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与梁、板的接触面应按施工缝处理,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插筋或埋设预埋件;重要设备基础宜设置沉降观测点。
 
  2 设备基础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预留螺栓孔或预埋地脚螺栓,位置应准确,并进行可靠固定。
 
  3 预留螺栓孔、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的灌浆应在设备找平、找正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灌浆施工应连续进行,且灌浆密实。
 
  4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商应共同参加设备开箱检验,并填写设备开箱记录;设备的型号、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外观良好、标识完好,设备的配件、备件及技术文件齐全。
 
  5 格栅的规格参数应与设计相符;格栅应安装稳固,栅面应平整并垂直于井壁,与水平面的安装角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微孔曝气装置的空气管安装前应清除管内杂质;主管、分配管、布气管、曝气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固定牢固,且同一组曝气器的水平标高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5mm;空气管路连接应牢固,无泄漏;布气支管上的曝气孔直径允许偏差应为±0.5mm;孔的直线度允许偏差应为±0.5mm/m,全长不应大于 5mm;开孔处不得有废物和毛刺。
 
  7 微孔曝气装置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部曝气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开启鼓风机依次对单个系统供气10min~15min,风速不应小于 15m/s。 2)曝气池内注入清水,水位应高于曝气器顶面 100mm~150mm,并应以大通气量进行曝气,整个系统应无泄漏。3)检查无误后应继续向池内注水,直到设计运行水深,继续曝气至膜片所有开孔全部打开,曝气气泡应均匀。
 
  8 沉淀池堰板安装应在构筑物满水试验后进行;堰板与土建结构的连接应紧密牢固;堰板间的连接应密实;堰板终固定宜在清水测试精调合格后带水实施。
 
  9 鼓风机应安装水平,与基础连接稳固;弹性接头宜靠近鼓风机进、出口端;所有管道均应设置可靠支撑。
 
  10 鼓风机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启动前,应全开鼓风机进气和排气阀门。 2)进气和排气口阀门应在全开的条件下进行空负荷运转,运转时间不得小于 30min。 3)空负荷运转正常后,应逐步缓慢地关闭排气阀,直至排气压力调节到设计升压值时,电动机的电流不得超过其额定电流值。 4)负荷试运转中,不得完全关闭进气、排气口的阀门,不应超负荷运转,并应在逐步卸荷后停机,不得在满负荷下突然停机。 5)负荷试运转中,鼓风机应在规定的转速、规定的压力下各部位温度稳定后连续运转不少于 2h。
 
  11 紫外线消毒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紫外线消毒模块应全部浸泡在水中。
 
  2)紫外线消毒渠水位低于正常水位时,应能自动关闭紫外灯管。
 
  3)紫外线消毒设备进出口水位落差不应大于 300mm。 4)紫外线消毒装置安装就位后,应对机体水平度和标高进行调整且精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玻璃套管不得有破损、裂纹,紫外灯管与玻璃套管之间应密封,不得渗漏。
 
  12 流量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免安装在雨水淋浇,积水受淹,太阳暴晒的场所,若必须安装时,须有防潮和防晒措施。
 
  2)流量计应安装在水平管道较低处或垂直向上处,不得安装在管道的高点或垂直向下处。
 
  3)流量计入口和出口直管段长度应符合设计或产品安装技术要求。
 
  5.5.3 工艺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次序应按先深后浅、先埋地后架空、先大后小、先无压后有压的原则进行。
 
  2 安装前应核对工艺管道的位置、标高、坡向、坡度等。
 
  3 施工前应清除管内的污垢和杂物;应封闭安装中断或安装完毕的敞口处。
 
  4 安装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管道标识。
 
  5 应对邻近管线、构(建)筑物及设备采取保护措施;对管道与结构物衔接部位采取控制不均匀沉降措施。
 
  6 工艺管道支(吊)架应进行防腐处理;安装应平正、位置正确,焊接牢固,各部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埋设支架应用水泥砂浆填实、找平;支(吊)架与管道接触部分应加装柔性材料。
 
  7 安装法兰时应检查法兰密封面及密封垫片,不得有影响密封性的划痕、斑点等缺陷和油污。
 
  5.5.4 阀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安装前应检查填料,其压盖螺栓应留有调节余量。
 
  2 阀门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其型号,并应按介质流向确定其安装方向。
 
  3 当阀门与管道以法兰或螺纹方式连接时,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装。
 
  4 阀门安装后的操作机构和转动装置应动作灵活,安装后应检查指示是否正确。
 
  5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接向安全地点。 6 压力工艺管道应进行水压试验,排水、排泥工艺管道应进行闭水试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的有关规定。
 
  5.5.5 系统联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联动调试前,所有单机设备和分系统应运转正常。
 
  2 应编制系统联动调试方案,包括调试人员和分工、调试步骤和各工艺单元控制点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按规定进行报批。
 
  3 系统联动调试时间不应小于 72h。
 
  4 系统联动调试应由调试小组成员在严格的调试程序下进行操作,并随时与设备生产商、工艺设计人员和运营维护人员进行沟通。
 
  5 系统联动调试过程中应做好调试记录,对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应进行责任归属分析,并协调参建各方进行解决。
 
  5.6 人工湿地施工
 
  5.6.1 床体高程和底坡应满足设计要求,高程校核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6.2 防渗层基础应平整、压实、无裂缝、无松土,表面应无积水和石块、树根等尖锐杂物。
 
  5.6.3 防渗层应尽量采用宽幅,减少拼接缝;接缝宜错开,尽量避免十字形接缝,在应力集中区域尽量不设接缝;防渗材料搬运时应避免折叠。
 
  5.6.4 防渗层铺设时,拼缝搭接宽度应符合要求,且与基础和周边贴合紧密。
 
  5.6.5 防渗层采用焊接拼缝,搭接区应清理干净,每个班次前应通过试焊确定焊接工艺参数;焊缝应平整、美观,不得有滑焊、跳走现象;雨天或接缝处有潮气、露水时不宜焊接。
 
  5.6.6 防渗层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防渗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6.7 填料种类、粒径、颗粒级配及其铺填顺序、厚度、坡度、层数等应满足设计要求;严禁在填料内夹杂塘碴、黏土、泥块等材料;填料不得重压和混配。
 
  5.6.8 布水管和集水管应安装稳固,管道穿孔、间距、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6.9 种植湿地植物时,应保持覆盖层湿润,宜搭设操作架或铺设马道,不宜直接踩踏湿地和植物幼苗。
 
  5.6.10 应根据植物品种控制种植深度,植株密度应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
 
  6 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验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 户内管道验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的有关规定执行。
 
  6.1.3 公共管道验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的有关规定执行。
 
  6.1.4 集中处理终端和户用处理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 的有关规定执行。
 
  6.1.5 公共管道系统的提升设施验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的有关规定执行。
 
  6.1.6 人工湿地验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自然处理工程技术规程》CJJ/T 54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验收组织和程序
 
  6.2.1 隐蔽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进行报验,报验合格
 
  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2.2 建设单位代表应参加管道、构筑物的功能性试验和设备联合试运转等验收。
 
  6.2.3 工程完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查、申报,应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代表共同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预验收。
 
  6.2.4 公共处理设施的试运行应预验收合格并上报管理部门同意。
 
  6.2.5 施工单位应负责公共处理设施的试运行,并做好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数据的日常记录和检测,试运行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6.2.6 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水质检测单位对集中处理终端或户用处理罐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检测频次每 2周不应少于 1 次。
 
  6.2.7 竣工验收前,在进水符合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处理终端出水水质应稳定达到设计标准要求。
 
  6.2.8 建设单位应组织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管部门和行政村、自然村代表、参建各方和设施接收运维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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