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 2021/6/29 14:47:315168
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号)要求,规范排放源产排量核算方法,统一产排污系数,我部组织制订了《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现予发布。我部将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管理的需要,对《手册》适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手册》内容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1年6月9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6月11日印发
工业源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调查对象或调查区域开展工业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二、工业源污染物核算方法
工业源采取重点调查单位逐家核算与非重点调查单位按区域整体核算相结合的方式。工业源污染物产排量等于重点调查单位产排量与非重点调查单位产排量的加和。
(一)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核算
工业源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核算方法有两种,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选择使用:
第一种是监测数据符合规范性要求的,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第二种是采用产排污系数法(含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1.监测数据法
监测数据法是依据实际监测的调查单位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符合规范性使用要求的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的使用顺序为: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
(1)监测数据规范性要求
①自动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数据指调查年度全年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等技术规范开展校准、校验和运行维护,季度有效捕集率不低于 75%的,且保留全年历史数据的自动监测数据。
②手工监测数据
手工监测数据指调查单位或委托其他监测机构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等技术规范开展手工监测得到的数据。若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均不符合上述规范性使用要求,或者监督执法发现监测数据造假等情形时,采用产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
(2)监测数据使用要求
①废气
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若有缺失的,对缺失数据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规定的方法进行补充,形成完整连续数据后,对每个时间段按照浓度乘以流量的方法得出各个时间段的产生量或排放量,采用累加法核算。
对于有烟气旁路且自动监测设备装置在净烟道的,核算时要根据旁路开启时间分时间段核算。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时,应保证调查单位全年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 1 次;季节性生产单位应保证在生产期内监测次数不少于 4 次或不低于每月 1 次;应采用与产排污核算环节相对应的监测点位的废气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②废水
废水自动监测数据若有缺失的,对缺失数据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规定的方法进行补充,形成完整连续数据后,对每个时间段按照浓度乘以流量的方法得出各个时间段的产生量或排放量,采用累加法核算。
未安装流量自动监测设备的,废水排放量不得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而应根据水平衡进行核算;若无法做水平衡的,采用取水量和折污系数(一般取 0.7——0.9,以水为原料等的特殊行业根据实际情况折算)核算;有废水回用量的,按照废水回用率扣减。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废水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时,应保证调查单位全年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 1 次;季节性生产单位应保证在生产期内监测次数不少于 4 次或不低于每月 1 次。
2.产排污系数法(含物料衡算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依据调查对象的产品或原料类型、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以及污染治理技术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对应的“影响因素”组合确定产污系数及污染物去除效率,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有废水回用的调查对象核算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时,根据调查对象填报的排放口实际废水回用率,对通过产排污系数计算的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再扣除回用情况。废水回用率计算公式如下:
废水回用率=1-废水排放量/废水处理量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利用物料投入量总和与产出量总和相等,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核算的一种方法。物料衡算法属于产排污系数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工业源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制定各行业产排污系数手册,见附表 1;工业源固体物料堆场颗粒物核算方法系数手册,见附表 2;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通用源项核算系数手册见附表3。
(二)工业源非重点调查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工业源非重点调查单位(以下简称“非重点”)核算内容为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以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宏观核算。非重点废气污染物与生活源合并核算,纳入生活源污染物总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核算非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