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呼之欲出 整治行动坐等升级
- 2021/8/31 14:05:391048
【泵阀商务网 行业资讯】你睁开双眼,伴随着周围的各种声音开启一天的生活。想当初呱呱坠地,在清脆的上课铃声中晨读,与互相友爱的人亲切呼唤,直至在回忆过往中慢慢睡去。诚然,在人的一生中声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有很多不必要的声音成为了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作为环境污染中的一项,与其他公害不同,它独特的物理性的特质(即时性、分散性、反复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其难检测的尴尬。在众多业界人士看来,噪声污染已经到了“不得不防,不得不治”的地步。
在此背景下,1997年,我国颁布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至今已施行20多年。这20多年来,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值此,2020年,生态环境部在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完成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纳入全国人大2021年重点立法计划中,预计“十四五”时期将完成修改并实施。这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实质内容修改。
2021年8月1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我们可以注意到,此次法律修订删除了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解释到,这样做是为了更加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法律名称的修改不影响对噪声污染防治行为的严格要求。
同时,该草案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增加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如交通运输噪声里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扩展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仅适用于城市市区的规定,修改扩展至农村地区。)强化源头防控要求,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增加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规划控制要求,增加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从源头上防治噪声污染。
有专业人士说到,该草案使噪音问题的“有法可依”变得更加充实。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噪声的污染防治状况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污染区域由城市扩展到了农村,像高铁等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还有诸如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广场舞扰民、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等噪声污染问题。可见,噪声污染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成为社会关心的一大问题。
早在2020年06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0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中就提及:
2019年,据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统计数据显示,涉及噪声的举报占比为38.1%,排各污染要素的第2位。在全国噪声扰民问题举报中,施工噪声扰民问题以45.4%的比例占据首位。
生态环境部通报2019年2、5、6月全国“12369”环保举报办理情况(如上图)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开了2021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报告中提到:
2020年,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总体向好,昼间、夜间总点次达标率分别为94.6%、80.1%,与上年相比分别上升2.2个和5.7个百分点。
2020年,全国有6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353个县级城市完成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
2020年,据生态环境部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数据显示,涉及噪声的举报占比41.2%,排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2位。
以上述整体数据来看,整治噪声污染,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针对这一噪声问题,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防治问题。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从四个方面加强噪声污染治理:一是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继续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推动修订后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尽快出台,并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二是健全噪声法规标准体系,加大交通、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力度,深化声环境质量管理;三是加强噪声管理及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加强噪声领域科研工作;四是切实解决老百姓身边的烦心事,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联动,指导地方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给老百姓一片安静的空间。
在这2021——“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级地方政府也将针对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诸多噪声污染问题采取多项防治举措,持续推动声环境质量改善,为社会的噪声污染防治献出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