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条!10月将施行的环保各地政策和行业标准
- 2021/9/30 15:04:282137
各地政策
01 《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8月17日印发,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乡镇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试运行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水质合格后,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02 《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
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修建梯田、水平阶、等高条垦等种植方式和坡面拦水、排水等措施。其中在十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种植农作物应当同时考虑坡面小型蓄水、引水、排水工程。
03 《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8月31日印发,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居民家庭装饰装修、修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袋装收集后堆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同,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处置,清运费用由个人承担。
04 《酒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酒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审查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05 《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接收符合接收条件的医疗废物,或者接收无专用包装物、容器以及标识不清的医疗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06 《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武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6月1日审议通过,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审查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宣传,鼓励和支持建设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和尸体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引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者集中处置养殖废弃物。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活动的监督管理。
07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要求执行生产调控管理措施的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08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6月18日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执行排放备案登记、标志管理、进出场和燃油使用台账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拒绝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09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 《广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试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于2021年9月27日印发,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详细采样分析的地块和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的地块,100%实施质量监督;对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详细采样分析的地块,一般在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完成评审后抽取部分实施质量监督。
11 《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 《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12日印发,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推进草原生态补偿,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加强耕地保护补偿,推动重点流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及其他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行业标准
01 《难降解有机废水深度处理技术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9日批准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难降解有机废水深度处理技术的处理处置方法、组合工艺路线及环境保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难降解有机废水深度处理过程。
02 《四川省泡菜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4日印发,自2021年10月1日施行。
四川省共有167家泡菜企业,约有一半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针对这一排放特征,一方面将接纳泡菜废水的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纳入管控,并给予18个月时间改造,改造完成后对接纳泡菜企业废水比例≥70%的,要求其执行与泡菜企业相同的氯化物排放管控要求。
(03~09标准皆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2日印发,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03 北京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企业评价规范》
企业应建立对出售或移交给后端拆解、资源化企业的回收产品进行追踪管理系统,并对前端消费者、公众提供信息查询功能,系统应包含产品基本信息、产品流向、关键时间节点、资源化处置方式等内容,并保存关键环节证据文件。
04 北京市《畜禽养殖粪肥还田利用技术规范》
按照养分供需平衡原则,综合考虑土地承载力,因地制宜选择畜禽养殖粪肥还田利用模式进行就地就近利用。当消纳粪肥的土地充足时,宜采用“固体粪肥和液体粪肥全量利用”模式;当可消纳粪肥的土地不足时,宜采用“固体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液体粪肥”模式,或“污水达标处理后排放+固体粪肥”模式。
05 北京市《快递绿色包装使用与评价规范》
寄递企业应对报废的可循环包装按纸、塑料、纺织品、金属、其他等类型进行分类收集和贮存,根据类型不同,交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最终处置。
06 北京市《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
实施碳中和的大型活动,应结合大型活动实际情况,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再通过抵销的方式中和其最终排放的温室气体,实现碳中和。
核算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应遵循完整性和准确性原则并做到公开透明。
07 北京市《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指南》
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认定程序确认减排量化效果后,由政府部门签发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碳减排指标。1个额度碳信用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08 北京市《电子信息产品碳足迹核算指南》
本文件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碳足迹核算的目标、核算范围、功能单位、系统边界、数据收集与处理、核算、报告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电子信息产品碳足迹核算活动。
09 北京市《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量水质实时监控技术导则》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量、水质实时监控系统的监测内容、系统组成、主要设备选型、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运行维护。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量、水质实时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安装、验收和运行维护。
此外,还有这些环保政策和规范将于10月内施行:
01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8日印发,自2021年10月8日施行。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机构应加强对固定污染源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纳入国家和本市有关信用系统。
02 《湖南省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规范(试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9月14日印发,自2021年10月10日施行。
对于现有管网雨污混排的,全面实行雨污分流改造;加强初期雨水的收集管控,在各工业企业均建立初期雨水收集池,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园区雨水排口入河前建立缓冲池,必要时对雨水进行初步处理。
03 《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经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2021年9月14日印发,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
运营主体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碳惠通”方法学、“碳惠通”项目、CQCER、CQCER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等信息;公布低碳场景创建及积分兑换情况;公布低碳场景评价规范制定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