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发,于2021年11月15日施行
- 2021/11/19 17:19:231085
【泵阀商务网 行业标准】2021年11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地方强制标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100-2021),11月15日已实施。其主要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 达标判定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平板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
在正常工况下,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 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 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启动备用收集处理系统或采取其他确保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替代措施。
3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原料破碎、备料与储存、配料、碎玻璃系统等生产工艺产尘点,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 采取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硅质原料均化应在封闭的均化库中进行,碎玻璃等其他物料储存于封闭或半封闭料场(仓、库、棚)中。半封闭料场应至少三面有围墙(围 挡)及屋顶,并对玻璃物料采取喷淋(雾)或覆盖等抑尘措施。
物料输送阶段选择密闭式斗式提升机或螺旋输送机、对皮带输送机进行有效封闭;粉状物 料采用罐车输送,装车设备加装通风除尘系统。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2年10月1日起,平板玻璃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执行表 2 规定。
4 监测要求
4.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988 等的相关要求,建立企业 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4.2企业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控设施,其安装、运行、维护、数据采集、记录和上传应符合 HJ 75 相关要求。自动监控设施 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 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
4.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 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4.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4.5设有烟气旁路的企业,应将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安装在旁路与废气处理设施混合后的烟 道内;不具备条件的,旁路烟道上应安装 CEMS 或烟温、流量 CMS,且应保证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
5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或天津市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 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6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天津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限值要求严 于本标准的,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企业是实施本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有组织排放,正常生产工况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手工监测任意 l h 平均浓度 值或者自动监测有效小时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对于企业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h 平 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 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