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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11/29 9:50:28808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琼环综字〔2019〕1号),推进生态环境管理改革,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一)审核依据。全省各级入河排污口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申请受理及审核工作,积极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做好服务,按时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二)审核范围。在河流(含沟、渠)、湖泊、水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建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设置”)的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规模化水产养殖场,需申请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三)审核形式及权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报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其排污口设置由市县行政审批部门与环评文件同时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同时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见附件1),并填报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表(见附件2),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报市县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核,不再单独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核。
 
  对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但应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单独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和填报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表,报入河排污口设置所在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审核。
 
  (四)论证及审核重点。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三线一单”、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城镇排水规划等有关规定要求,在论证及审核时应重点把控以下要求:
 
  1.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应充分论证排污对水体水质、水量、水生态的影响;
 
  2.对排污口设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应充分调查上游沿线入河污染源的总体排放情况,充分考虑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叠加影响,严格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
 
  3.对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设置,除了充分论证对水体水质的影响外,还应提出严格监管要求,限制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入驻,原则上园区内企业污水应进入园区污水收集管道,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排放;
 
  4.在审核可能影响下游市县水体水质的排污口设置时,应充分听取下游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在审核可能影响航运、防洪、供水安全的排污口设置时,应充分听取交通、海事、水务等相关部门意见;
 
  5.对水质未达到管理目标的水体,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或扩建入河排污口,并实施污染物排放量减量置换,或提升排放标准。
 
  (五)不予设置入河排污口(含新建、改建或扩建)情形。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
 
  1.在水功能区一级区划中的保护区、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区域;
 
  2.在自然保护区新设排污口的;
 
  3.可能使受纳水体水质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
 
  4.不符合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要求的;
 
  5.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设置排污口的。
 
  二、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应为水质监测预留空间及相关条件,特殊情况设置暗管的,必须留出观测窗口。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在管网及排污口设置上满足污染排查溯源要求。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处或采样点设立明显的标识牌,注明入河排污口名称、位置坐标、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以及排污口设置或使用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排污口有关建筑物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等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将其纳入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建立维护保养制度。
 
  三、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
 
  (一)排污口设置单位应通过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各市县行政审批部门通过省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平台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全流程线上审核,实现全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数据实时归集管理。同时,省生态环境厅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系统,并向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开放使用权限,实现对入河排污口有效、全面的管控。
 
  (二)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和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自行监测,并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监管,对违法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对论证材料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开始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已进入审核程序的,可按照原要求执行。请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将本通知转给本市县行政审批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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