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重庆市企业环境治理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 2021/11/30 16:08:52894
重庆市企业环境治理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引导排污企业依法主动公开环境治理信息,加快构建我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20〕28号),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工作目标
引导排污企业依法主动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
二、企业依法公开环境治理信息的有关要求
(一)一般性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规定的环境信息。
(二)法律法规有限定要求的有关规定。
1.水污染防治类。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
2.大气污染防治类。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开企业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管理信息等信息。
3.土壤污染防治类。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等信息。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类。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开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等信息。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和加工使用者,应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等规章规定,公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5.辐射类。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按照《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等法规规定,公开伴生矿的流出物及周边环境等的放射性水平监测结果。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或者运营单位,应按照《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等法规规定,公开电磁环境监测数据。
6.建设项目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限要求,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等信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规章规定及时限要求,公开建设项目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及编制情况、公众意见征集情况等信息。
7.排污许可类。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8.总量控制类。未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9.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类。收到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的排污者,应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规章规定及时限要求,公开整改方案、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
10.环境风险防范类。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信息。
11.强制性披露类。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按规定的形式,及时披露重要环境信息。
三、企业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的有关要求
1.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
2.地级及以上城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规定,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四、鼓励企业主动公开环境治理信息
1.鼓励扩展公开环境信息的范围。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鼓励除重点排污单位以外的其他排污者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2.鼓励丰富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规章规定,鼓励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违法责任
未依法公开企业环境治理信息的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理。
1.未按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2.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单位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时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规章进行处理。
4.未按规定公开污染治理修复等信息的,依据《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5.未按规定公开环境监测信息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6.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等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六、说明事项
本工作指南主要用于排污单位知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主动公开企业环境治理信息的有关要求。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