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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0元排气阀造成损失20万 历时两年经销商败诉

时间:2011-03-11      阅读:2622

  这是一起因消费而引起的官司,一个不足10元钱的排气阀门,引起了3场官司,zui后造成高达20多万元的损失,这个教训不可谓不深。在“3.15”到来之际,这个不起眼的“大案”警示人们:质量无小事。
  
  昨天,记者从市中级人民*获悉,这起官司以经销商败诉而告终,终审判决赔偿消费者损失达19万多元,外加*的诉讼费等,这位经销商就要付出共计20多万元的损失。
  
  ▲*场官司:受害者告施工方———
  
  阀门漏水损失达18万多元
  
  事情要从2008年3月说起。当月上旬,市区A公司有一处综合楼需要安装室内外暖气,这项工程由B热力公司承揽了,双方讲好,工程材料全部由B公司提供。合同签订后,B公司开始施工,大约1个月的时间,完工了,A公司就等着当年冬天时使用暖气就行了。就在当年冬天暖气试压时,B公司安装的7个排气阀中已经有5个出现问题,有的不排气,有的出现裂痕,A公司自己更换掉了5个,还剩下2个没有更换,可就是这2个没有更换掉的排气阀给他们闯了大祸,在当年供暖中,相继出现问题。
  
  一个阀门在当年年底造成漏水事件,另一个阀门是到了第二年即2009年初出了问题,造成暖气漏水。暖气先后两次漏水,造成该楼房的室内装修及部分配套设施损坏。为此,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因为工程材料是B公司提供的。
  
  麻烦来了,B公司自知理亏,既然给人家造成损失了,只好面对这个问题。双方共同委托一家评估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结论是:因暖气漏水所致经济损失共计18.8万元,为这一次鉴定,付出了2000元,两项费用加起来就达19万元。
  
  这么高的赔偿数额,双方没能达成一致协议,这便引发了*场官司:“消费者”A公司状告施工方B公司,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这场官司是在莱山区人民*打的,这场官司以施工方B公司败诉而告终,B公司不但要赔偿18.8万元的损失,还要承担这次官司3000多元的诉讼费、2000元的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9万多元。
  
  ▲第二场官司:施工方告经销商———
  
  “谁卖的排气阀谁赔偿”
  
  小小的排气阀,一个不足10元钱,却因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了如此大的损失,B公司心里憋火。这几个排气阀是从一家多年与他们有业务往来的经销商那儿买来的,想到此,B公司找这家经销商,没想到的是,利益当前,都要论计论计了。经销商不承认B公司施工用的排气阀是他们销售的。这不,引发了第二场官司:B公司状告经销商了,经销商是一个体工商户,这场官司是在芝罘区人民*打的。
  
  在法庭上,B公司提供了5个自动排气阀,其中有2个自动排气阀顶盖开裂,用以证明这种排气阀存在质量缺陷。而经销商否认这5个排气阀是他们出售的,且称暖气漏水并非自动排气阀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但经销商对自己的这一主张不申请鉴定。
  
  B公司为了证明漏水的排气阀是从这家经销商那儿购买的,出具了2份销货清单。其中一份清单经销商的名称不全,仅有后3个字,另一个清单上的名称全,但两份清单上只笼统地写了排气阀,而没有载明是什么牌子的排气阀;还有,清单上载明的时间只写了月和日,并没有写明是哪一年购买的。对此两份清单,经销商承认是自己所出,但否认就是购买“惹事”阀门的清单。
  
  B公司叫来了自己公司的会计和安装人员,作证说是在这家经销商为A公司施工购买所需要的暖气管件,其中就包括了那7个排气阀,并证明当时是现金支付。B公司的施工人员出庭作证,称现场安装的排气阀就是这种牌子的排气阀。经销商对B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后来,B公司申请*对他们施工的A公司进行调查。面对*的调查,A公司称*次暖气漏水时,这家经销商的负责人也赶到了现场,承认开裂的排气阀系从他们处购买。对*调查的这份笔录,作为原告的B公司没有异议,但作为被告的经销商称,A、B两家公司有利害关系,所述也与事实不符。
  
  法庭上,双方唇枪舌战,各不相让。zui后,芝罘区*审理后认为,经销商提供的证据和主张不能充分佐证自己的抗辩理由,zui后,认定“惹事”的排气阀是这家经销商销售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经销商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19万多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和B公司为打场官司而进行的财产保全费,两项费用加起来共计5000多元。这就意味着,这场官司下来,为了一个质量有问题的小小阀门,经销商要付出20多万元的损失,这笔生意真是亏大了。
  
  ▲第三场官司:经销商不服———
  
  上诉到市中院,*维持原判
  
  这场官司结束后,经销商不服芝罘区*的判决,遂上诉到市中级人民*,对B公司而言,这便打起了第3场官司。
  
  经销商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对漏水事故是否是由排气阀配件质量造成、该配件顶盖开裂原因是否是安装不当造成的,以及该配件是否为自己销售的商品等,并没有查清。而zui初受理A、B两公司赔偿纠纷的莱山区*判决中,并没有对该排气阀配件质量作出认定,那家评估机构做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只是对受损情况进行了单方面评估,且没有鉴定资质。B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漏水事故是由排气阀质量引起的;仅凭一张未标明购货人及排气阀品牌的销货清单,不能证明是他们销售的商品。另外,排气阀作为配件,还需安装施工,产生漏水损失应当经过质量事故鉴定和充分质证,才能查明造成损失的原因。
  
  而B公司呢?面对经销商的上诉则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再一次交锋起来。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遂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的4000多元费用由经销商承担,此为终审判决。
  
  ▲法官感言:
  
  仅因为销售了一次质量存在缺陷的商品,引起了3场连环官司,耗时2年多,对于B公司来说,zui终给自己讨回了公道和损失,但毕竟3场官司打下来,费时耗神,耽误了许多宝贵的时间;而对那家经销商呢,因一次销售却换来了一大笔损失,得不偿失。这样的赔本买卖不仅赔的是金钱,往往也把自己的信誉也赔进去了,当然,赔进信誉的还有生产厂家,因此,质量无小事,不论生产者还是经营者,应以诚信是本,唯有诚信才能立稳企业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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