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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加湿的国标

时间:2011-05-07      阅读:136

 一、加湿量;这是加湿器zui重要的参数,有些企业为迎合消费者追求大加湿量的心理,随意标大加湿量,所以标准严格规定加湿量不应低于产品额定加湿量的标称值。
  二、加湿效率;指加湿器实际加湿量和输入功率的比值,反应了单位功耗能够产生多少加湿量,是衡量加湿器性能优劣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了指导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的产品、促进各企业开发更加的产品,标准将该指标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三、噪声;考虑到加湿器可能在卧室中使用,如果噪声过大将会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标准对噪声指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四、蒸发芯(器)使用寿命;对于直接蒸发式加湿器,蒸发芯(器)是对性能影响zui大的部件。随着加湿器的不断使用,蒸发芯(器) 的效率会不断降低,加湿量也随之不断下降。标准规定当加湿器的加湿量降低至初始加湿量的50%时,视为蒸发芯失效。对于可更换的蒸发芯(器),其使用寿命应不小于1000小时。
  五、针对许多加湿器都带有软化水、湿度显示等辅助功能的装置,为了防止某些产品明明不具有此功能,或此功能不能起到相应的效果,而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来误导消费者,标准对这些辅助功能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于软水器,标准规定经软水器软化后,水的硬度应不超过100mg/L。软水器在失效前,软化的总水量也不应少于100L。对于湿度显示,规定在相对湿度为30%~70%的范围内,其湿度显示的误差应在±10%以内,以免误差太大反而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此外标准还规定,由于水位会对某些加湿器的性能产生明显的影响,所以加湿器应该具有水位保护功能,以防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加湿器长期处于低性能、低效率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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