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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阀门标准: JB/T3595-1993

时间:2015-08-14      阅读:666

本标准代替JB/T3595-1993《电站阀门技术条件》。


电站阀门目录


前言


1电站阀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阀门的压力温度等级及材料、设计、检验、标志、包装、保管、运输、交付文件等方面的一般要求,并给出了订货要求的指南。

本标准适用如下参数条件下使用的电站汽水系统用各类阀门:

——公称压力不大于42MPa,zui高工作温度不大于450℃;

——工作压力不大于26MPa,zui高工作温度不大于540℃;

——工作压力不大于6MPa,zui高工作温度不大于570℃。


2 电站阀门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3323-1987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T 3985 石棉橡胶板

GB/T 4213-1992 气动调节阀

GB/T 4622.1~3 缠绕式垫片

GB/T 5677-1985 铸钢件射线照相及底片等级分类方法

GB/T 6414-1999 铸件 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eqvlSO 8062:1994)

GB/T 9112-1988 钢制管法兰 类型与参数

GB/T 9113.126-1988 整体钢制管法兰

GB/T 9115.1~36-1988 对焊钢制管法兰

GB/T 9443-1988 铸钢件渗透探伤及缺陷显示迹痕的评级方法

GB/T 9444-1988 铸钢件磁粉探伤及质量评级方法

GB/T 10868-1989 电站减温减压阀技术条件

GB/T 10869-1989 电站调节阀技术条件

GB/T 12221-1989 法兰连接金属阀门 结构长度(neq IS0 5752:1982)

GB/T 12222-1989 多回转阀门驱动装置的连接(idt lSO 5210-1~5210-3:1982)

GB/T 12223-1989 部分回转阀门驱动装置的连接(idt lSO 5211—1~5211-3:1982)

GB/T 12224-1989 钢制阀门 一般要求(neq ANSI B l6.34:1981)

GB/T 12225-1989 通用阀门 铜合金铸件技术条件

GB/T 12230-1989 通用阀门 奥氏体钢铸件技术条件

GB/T 12234-1989 通用阀门 法兰和对焊连接钢制闸阀

GB/T 12235-1989 通用阀门 法兰连接钢制截止阀和升降式止回阀

GB/T 12236-1989 通用阀门 钢制旋启式止回阀

GB/T 12237-1989 通用阀门 法兰和对焊连接钢制球阀

GB/T 12241-1989 安全阀一般要求(eqv IS0 4126:1984)

GB/T 12242-1989 安全阀性能试验方法(neq ANSI/ASTM PTC 25.3:1976)

GB/T 12243-1989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neq JIS B8210:1978)

GB/T 12244-1989 减压阀 一般要求

GB/T 12245-1989 减压阀 性能试验方法

GB/T 12246-1989 先导式减压阀

GB/T 15188.1~4-1994 阀门的结构长度

JB/T 74-1994 管路法兰技术条件(neq DIN 2535~2547、DIN 2573~2637)

JB/Tl06 阀门 标志和识别涂漆

JB/T 1613-1993 锅炉受压元件 焊接技术条件

JB/T 2203-1999 弹簧式安全阀 结构长度

JB/T 2205-2000 减压阀结构长度

JB/T 4018 电站阀门 型号编制方法

JB/T 5263-1991 电站阀门铸钢件技术条件(neq ANSF/ASTM A 217M)

JB/T 6900-1993 排污阀

JB/T 7370 柔性石墨编织填料

JB/T 7927-1999 阀门铸钢件外观质量要求

JB/T 8219-1999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系统用电动执行机构

JB/T 8528-1997 普通型阀门电动装置技术条件

JB/T 8529-1997 隔爆型阀门电动装置技术条件

JB/T 9624-1999 电站安全阀技术条件

JB/T 9625-1999 锅炉管道附件承压铸钢件技术条件

JB/T 9626-1999 锅炉锻件技术条件

JC/ T 67 橡胶石棉盘根

JC/T 68 油浸石棉盘根

SDGJ6-1990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定


3  电站阀门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压力一温度等级  pressure-temperature rating

所选用的材料在工作温度下用表压表示的zui大允许工作压力。


4  订货要求


为便于买方订货,附录A中表A.1给出了供参考的基本订货要求指南,表A.2中针对不同类型阀门为买方进一步提供了特殊订货要求的指南。


5  压力—温度等级


各种材料的压力-温度等级见附录B的规定。


6  技术要求


6.1  总要求


6.1.1  阀门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6.1.2  电站阀门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有关标准的规定:

a) 钢制阀门应符合GB/T 12224-1989的规定;

b)  闸阀应符合GB/T 12234-1989的规定;

c)  截止阀和止回阀应符合GB/T 12235-1989和GB/T 12236-1989的规定;

d)  球阀应符合GB/T l2237-1989的规定;

e)  安全阀应符合GB/T l2241-1989、GB/T 12242-1989、GB/T 12243-1989和JB/T 9624-1999的规定;

f)  减压阀应符合GB/T 12244-1989、GB/F 12245-1989或GB/T 12246-1989的规定;

g)  减温减压阀应符合GB/T 10868-1989的规定;

h)  调节阀应符合GB/T 10869-1989的规定;

i)  排污阀应符合JB/T 6900-1993的规定;

j)  阀门电动装置应符合JB/T8528-1997 和 JB/T8529-1997的规定;

k)  阀门电动执行器应符合JB/T 8219-1999的规定;

l)  阀门气动执行器应符合GB/T 4213-1992的规定。

6.1.3  当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等)而本标准的技术要求没有覆盖到时,应进行必要的试验或经鉴定合格,得到买方认可后才能被采用。


6.2 材料


6.2.1 阀门材料应根据使用条件和制造要求进行选用;螺栓、螺母等紧固件的材料应根据使用压力和温度进行选用。壳体承压件材料选用时,其zui高使用温度按附录C的规定。密封面堆焊材料和堆焊硬度选用指南参见附录D。

6.2.2 阀门承压件所选用的材料及焊接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订货合同中所规定的材料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屑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率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6.2.3 铸钢件应符合JB/T 9625-1999或JB/T 5263-1991的规定。

6.2.4 锻件应符合JB/T 9626-1999的规定。

6.2.5 奥氏体钢铸件应符合GB/T 12230-1989的规定。

6.2.6 铜合金铸件应符合GB/T 12225-1989的规定。

6.2.7 橡胶石棉垫料应符合JC/T 67的规定。

6.2.8 油浸石棉垫料应符合JC/T 68的规定。

6.2.9 柔性石墨编制填料应符合JB/T 7370的规定。

6.2.10 石棉橡胶板应符合GB/T 3985的规定。

6.2.11 缠绕式垫片应符合GB/T 4622.1~3的规定。

6.2.12 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并经该产品的设计部门同意,才允许代用。


6.3 设计


6.3.1 本标准提出了阀门设计zui低或zui基本的要求,但不是设计方面的全部要求。

6.3.2 阀门设计应遵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6.3.3 阀门设计应满足买方提出的订货要求,承压件zui小壁厚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3.4 阀门设计应考虑阀门所在系统或装置的要求。

6.3.5 阀门设计时应考虑降低噪声的措施。

6.3.6 法兰连接尺寸和密封面型式按GB/T 9112-1988或GB/T 9113.1~26-1988或JB/T 74-1994的有关规定。

6.3.7 如果买方没有另行规定,阀体两端焊接坡口的型式宜参见附录E。

6.3.8 结构长度除买方特别要求外,应符合以下有关标准的规定:

a) 阀门通道两端为法兰连接时,其结构长度应符合GB/T 12221-1989的规定;

b) 对焊连接、对夹连接、内螺纹和外螺纹连接的阀门的结构长度应符合GB/T 15188.1~4-1994

的规定;

c) 弹簧安全阀的结构长度应符合JB/T 2203-1999的规定;

d) 减压阀的结构长度应符合JB/T 2205-2000的规定。

6.3.9 阀门驱动装置与阀门的连接尺寸应符合GB/T 12222-1989或GB/T 12223-1989的规定。


6.4 焊接


承压件的焊接与锻焊结构的焊接应符合JB/T 1613-1993的规定。


6.5补焊


6.5.1 承压件缺陷的补焊包括局部缺陷补焊、局部区域的镶嵌补焊和焊缝局部缺陷的挖补。应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按评定合格的补焊工艺进行补焊工作,同一部位补焊次数不能超过3次。

6.5.2 当缺陷清除后的凹坑深度超过壁厚zui小值的20%或25mm中较小值者,或其面积等于或超过65cm2时,应制定的补焊工艺;当缺陷平均深度超过壁厚1/3或面积超过100cm2的重缺陷,除应制定的补焊工艺外,还应经制造单位的主管技术负责人批准。

6.5.3 补焊过的部位,不得有裂纹、夹渣或焊瘤等缺陷。补焊后的无损检测方法、验收标准及焊后热处理要求与补焊前相同,不合格者应予报废。

6.5.4 补焊后的承压件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热处理消除应力。对合金钢铸件或大面积补焊的碳钢铸件应作改善热影响区晶粒热处理。若材料技术条件有要求时,奥氏体不锈钢补焊后应作固溶处理。

6.5.5 凡属下列类型的缺陷不允许补焊,应予以报废。

a) 涉及面广,无法清除干净的砂眼、夹渣、气孔、缩松、贯穿性裂纹等缺陷。

b) 所在部位无法补焊或补焊后不能保证质量或不能采取有效的检查手段。

c) 精加工后发现的缺陷,经补焊不能保证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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