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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下发《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2012/4/20 13:45:322920
来源:徐州市审计局 作者:佚名
  近日,徐州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这是继《市政府关于实行重点断面水质达标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后,市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的第3个关于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2011年,徐州市审计局对该市淮河流域2008-2010年度水污染防治绩效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披露了潜在损失浪费金额4000多万元等影响绩效的突出问题,促进有关单位(部门)归还原渠道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7613万元。审计结果引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根据审计建议和张敬华市长在环境保护工作调度会议上要求,2012年3月2日,市政府出台了《徐州市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加强了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同时也促进了城市水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工作。一是规定实际污水处理量三年内要达到建成规模的75%以上,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COD等污染物的消减量应符合市政府的任务要求;二是规定运营单位应组织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岗位培训、按时向监管部门及时报送相关的资料;三是规定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通报,制定在特殊情况下能够保障污水处理厂运转的预案;四是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对运营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应负的责任分别进行了界定。
  
  该办法还将审计部门纳入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体系范围,要求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共同做好市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实施本办法。
  
  徐州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绩效审计调查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市政府陆续采纳,审计效果正不断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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