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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核电将落实到原子能基本法中

2013/3/20 10:31:454810
来源:中国泵阀商务网
  中国泵阀商务网整理:众所周之,只有核电,没有太多的地域和气候方面的限制,而且核电的发电效率很高。有人做过统计,大亚湾核电基地目前拥有五台百万千瓦的在运核电机组,与同等规模的燃煤电站相比,相当于每年少消耗电煤约1330万吨;如果这些电煤用火车运输,一年365天不间断地运输,每天需要由15列火车运送,全年共需要26万节火车皮。
  
  2012年10月,国务院讨论并通过了《核电安全规划(2011-2020年)》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这意味着自去年“3?11”日本福岛核事故后,暂停了近20个月之久的中国核电项目终于进入实质性全面重启阶段。随着大规模核电站建设的重振,规范和调整核能活动领域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加快制定一部原子能基本法显得尤为迫切。
  
  法律制度的确立是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保障,是解决行业内部各项问题的依据,也是国家有关部门监察管理的重要工具。我国核电行业已经迈入快速发展期,核电企业上马核电项目的热情非常高涨,但安全问题、规范问题却始终得不到根本上解决。由于受历史问题影响,核电行业一直保持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国有背景使得企业在具体实施项目时很难得到有效监管,给地方政府顺利开展工作和行业快速发展提供了诸多不便。
  
  核电安全事故应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突发性事件的预测和治理是考验核电企业综合素质的真正途径。我国尚未发生大规模的核泄漏事件,但并不表明我国永远不会出现类似福岛核事故的不良事件。相关企业应时刻保持居安思危的态度,以高的标准、严苛的细则要求自己,从而将隐患事故消灭于无形。
  
  萧函认为,寡头企业很大程度上绑架了我国核电行业规范,决定了我国核电行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原子能基本法的制定必须慎重考量核电企业的根本利益,并听取核电巨头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还应向欧美国家学习成功经验,将核电安全、核能利用等诸多关键环节落实到原子能基本法中,从而促进基本法的顺利制定。
  
  中投顾问研究总监张砚霖指出,核电行业发展多年而原子能基本法却一直没有制定,这很大程度上说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法制社会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作为基础,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及时有效,而我国能源行业的法律规范更是滞后于行业自身的发展态势,这值得我国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有关企业、业内人士重点反思。
  
  中国核电的出口条件已经成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名誉院长杨岐曾经表示:“经过20多年实践,我国在核电研究开发、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具备了相当的基础和实力,能够自主设计建造30万、60万、100万千瓦级核电机组。我们核电已经走出,积累了在国外的核电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出口巴基斯坦的30万千瓦核电站,一期运行良好,二期已达临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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