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专门的污水处理厂 地下水污染愈演愈烈
- 2013/4/7 9:04:024280
此前媒体不断曝光由工业废水或生活垃圾造成的江河等地表水污染,然而,地下水污染的严重程度和治理困难已然拉响了更严峻的警报。
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任意排放或灌溉,其他污染源还包括农药化肥、废渣等。
中国法律严禁将污水直排地下,《水污染防治法》第35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和倾倒有害废水、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遗憾的是,像许多形同虚设的法律一样,《水污染防治法》第76条仅规定,企业的上述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现实情况就演变成大多数时候罚款了事。
2013年3月7日,一位圣光集团内部人士向《财经》记者承认,“没有专门的污水处理厂”。“从建厂到现在,一直是这样排污水。”李资和东王营村一些村民们说,“喝这水拉肚子,水里有说不清的化学品味。”村民多次上访,但至今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水质化验结果。
中国60%的人口是以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目前农村约有3.6亿人喝不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农村地下水污染情况严重,与近年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从城市转向农村密切相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城市人群就可以幸免。
与大气和地表水污染不同,地下水流动非常缓慢,受污染后常常数年乃至数十年不为人所知,具有隐蔽性和延时性。一旦发现污染,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就难以逆转。即使开展较早的美国,也只能做到把主要污染物去除掉,无法地恢复地下水水质。
从经验来看,地下水的治理难度、成本和周期远远超过大气和地表水,且水质还无法完全恢复,因此,控污十分紧迫。美国上世纪80年代出台的《超级基金法案》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原则”,使恶劣的地下水染事故销声匿迹。中国长期以来对污染责任人处罚、追责过轻,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的反作用,从立法与执法入手,切断地下水的污染源,严防新的污染物进入地下水,是迫切且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