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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权保护范畴不可被随意扩大

2013/9/2 14:02:393981
来源:泉州知识产权信息网
  (本文来源:中国泵阀商务网www.bf35.com,如需转载,请与本网联系。)
  
  BF35导读:因认定他人侵犯自己的权而请求知识产权部门作出处理,而后又不服处理决定反而将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的易先生,在经历了一审败诉之后选择上诉。日前,福建省法院对易先生诉泉州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这是迄今为止发生在我市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市知识产权局的2次胜诉,同时也标志着我市行政执法能力处于较高水平,并被业内专家所认同。
  
  一发明引发纠纷
  
  过去,石板材与金属的连接一般采用环氧树脂黏合,工艺虽然简单,但牢固性差,易脱离。龙岩的易先生经过潜心研究,发明了“石板材干挂与吊顶”技术,并于2003年6月取得发明授权。该发明解决了长久以来石板材与金属挂件连接的技术难题,在建筑、装潢、装饰等领域开始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2005年,易先生发现安溪一家竹藤工艺品厂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仿制其发明中的金属紧固件,并采用其方法组装茶几和花架,易先生认为安溪这家竹藤工艺品厂侵犯了其权。易先生找该厂家协商解决,但遭拒绝。于是,易先生向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处理请求,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销毁有关器件,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多元。
  
  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很快就到该厂调查,发现该厂行为只是应用了易先生获得授权的发明中的部分技术要点,不构成对其发明权的侵犯,市知识产权局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对该案进行处理:驳回原告的处理请求。
  
  易先生对此表示不服,随后将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消该局对其做出的处理决定。不过,在此后的一审、二审中,两级法院均支持了泉州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
  
  如何判定侵权
  
  “要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对该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正确分解,同时找出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然后进行比较。”负责此案的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邱江鸿认为。
  
  根据我国《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已知技术特征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是权人在该技术方案中作出的独特贡献。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已知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通过对比,如果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将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面覆盖或者全部实现,则构成侵犯权。而被指涉嫌仿造的安溪厂家制造花架的技术特征并未全面覆盖该项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并不构成侵权。
  
  “显然,权人易先生仅将自己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拿来与他人产品进行比较,据此认为他人产品侵犯了自己的权,是有失偏颇的。”邱副局长说。
  
  权利不可不当扩大
  
  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副理事长郭传挺律师认为,进行侵权判定,应当是将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不应仅拿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因为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如果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必然落入了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此,专家认为,权保护要防止权利要求的不当扩大。
  
  业内人士提醒,说明书的撰写非常重要,一份好的说明书应该是既满足授权的实质条件,又能使自己的发明得到大范围的保护。发明人申请时好能找正规的代理机构,或者找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等专业机构咨询。在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要避免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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