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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立阀门有限公司侵犯中国企业知识产权

2013/9/4 11:31:544181
来源:中国泵阀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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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F35导读:日本独资公司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私行运用大连大洋阀门研讨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文安的,制作、出售该产物,被杨文安以公司的名义将这家日资公司告上法庭,虽然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5年来不断上诉,依然被判败诉。
  
  杨文安通过多年研发,研宣布"全体模锻法兰阀门"实用新型,并于2003年10月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证书。经大连市科技局安排有关教授判定,以为该项技能填补了中国小口径阀门的空白,产物技能属世界同类产物的先进水平。2006年5月,杨文安又取得"全体法兰阀门阀体模锻成型办法"实用新型。杨文安与大连大洋阀门研讨发展有限公司签定施行答应合同,允许其运用这两项。
  
  尔后,杨文安发现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未经答应,私行拷贝、运用、乃至假造该项。2007年,杨文安以大连大洋阀门研讨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告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008年11月,大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定,被告昌立阀门当即中止侵略原告的该发明,包含中止运用办法和运用、出售依该办法直接取得的产物等;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销20万元。
  
  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2009年7月,辽宁省法院终审判定,吊销大连市中级法院的该判定书;大连昌立阀门企业有限公司当即中止出售侵权大洋阀门"全体模锻法兰阀门"实用新型权的产物;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补偿大连大洋阀门有限公司10万元。
  
  终审判定后,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向中国高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再审。2011年5月,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决,驳回这家公司的再审请求。
  
  其间,大连昌立阀门企业有限公司就两项能否有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疑义。2011年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组成的合议组通过合议,做出了保持有用的决定书。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又打起了行政诉讼官司,向北京市中级法院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2年9月下旬做出行政判定,保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该决定书。大连昌立阀门有限公司仍不服该判定,提起上诉。前不久,北京市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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