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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出台

2014/2/18 11:17:235481
来源:中国泵阀商务网
  (本文来源:中国泵阀商务网www.bf35.com,如需转载,请与本网联系。)
  
  BF35导读:液化气安全管理历来是监管部门监管重点。3月1日起,烟台市将正式执行史上监管严的《烟台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由各级城管(建设)、质监、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监、规划、商务、食品药品监管、教育等11个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今后,液化气用户将不得自备气瓶,单位和居民须在2年内,将现有自备气瓶产权作价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液化气充装、经营单位。瓶装液化气充装、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收购用户气瓶。
  
  严禁瓶对瓶直接倒气
  
  根据职责分工,质监部门负责液化气充装管理。液化气充装单位应当向市质监部门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并提供当地政府(管委)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充装单位取得受理决定书后,约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经省质监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液化气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液化气充装工作。
  
  此外,烟台市实行充装质量逐瓶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厂。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其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倍。严禁从液化气储罐或罐车直接向气瓶灌装,不允许瓶对瓶直接倒气。
  
  经营须燃气管理部门审批
  
  液化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液化气经营单位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液化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当地政府(管委)燃气管理部门申领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
  
  液化气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办法》对液化气经营单位进行明确约束。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气;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液化气;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液化气;严禁销售未经许可的液化气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液化气或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液化气;禁止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标识从事液化气经营服务活动;禁止在企业注册地域外经营液化气。
  
  托运信息记录不得少于1年
  
  液化气运输企业应当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运输。液化气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并对托运的液化气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根据规定,从事液化气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并在上岗时随身携带。装运液化气的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有运输危险物品的明显标志;途经大型桥梁、涵洞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市区时,须依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和停放;中途停放时,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车辆。
  
  不得横卧使用液化气瓶
  
  《办法》对液化气使用进行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储存液化气。
  
  另外,餐饮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存瓶总重量达到50千克(含)以上、100千克以下,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宜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含)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其中: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含)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液化气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做好记录。气瓶供应多台液化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气瓶与单台液化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现象,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螺丝瓶”一律停止使用
  
  液化气用户不应自备气瓶。单位和居民应当于《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将现有自备气瓶产权作价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液化气充装、经营单位,与充装、经营单位签订供、用气服务合同,使用充装、经营单位提供的气瓶购买液化气。瓶装液化气充装、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收购用户气瓶。未进行转移气瓶产权的用户,依法承担因气瓶原因造成的气瓶安全事故责任。
  
  《办法》指出,气瓶产权出售价格由用户与液化气充装、经营单位自行协商确定。气瓶产权转移后,用户向液化气充装、经营单位缴纳押金,充装、经营单位向用户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据。用户要求解除供气协议时,充装、经营单位应当无条件履行,用户将充装、经营单位提供的气瓶完好交回后,充装、经营单位将原收押金全部退还,不计折旧、不计利息。
  
  根据要求,全市范围内所有“非焊接护罩液化石油气气瓶”(俗称“螺丝瓶”)应当于《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并做强制报废处理。气瓶的报废处理须由经质监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处理。
  
  市区和各县市应当分别设置1处气瓶检验机构,承担辖区气瓶检验及报废处理工作。气瓶检验机构由质监部门会同城管(建设)、安监部门确定,接受3部门监督,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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