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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保留17项审批权 区域省级规划及水电核电不下放

2014/2/18 14:05:54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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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中国泵阀商务网www.bf35.com,如需转载请与本网联系。)
  
  BF35导读:2月17日,按国务院要求,国家能源局公布行政审批目录,保留17项能源审批权。同日公布行政审批目录的还有国家发改委、农业部、证监会、林业局、统计局等单位。
  
  从能源局审批业务构成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审批、水电站及核电项目核准、区域性能源综合发展规划审批、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等是核心业务,事关能源发展的大局。
  
  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包括四类: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项目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核准。
  
  按照2013年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火电站(不含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燃煤热电站(不含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跨境(省、区、市)电网工程项目核准等权限在国家发改委行政审批目录内。
  
  记者获悉,国家能源局仍是上述项目核准的主办单位,但核准文件以发改委名义下发。
  
  在能源局17项审批权限中,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大证照的核发权下放至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减少管理层级。
  
  此外,能源局“三定”方案还赋予其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审核的权力,并与国家发改委会同办理,这是能源局职责范围内一项关于价格的审批,也是明确增设的权限。
  
  相比简政放权之前,能源局权限被大幅削减,地方能源管理部门权限增加。在能源局与电监会重组过程中,关于审批职权多寡就是各方博弈的要点。在能源局“三定”方案下发后,发改委内部人士认为,能源局被削权。
  
  根据能源局数据,2013年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1项,占原有行政审批事项的29%。其中,下放风电站项目核准、下放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取消电力直购电审批、取消煤炭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取消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等影响较大。
  
  近期,国家能源局又改进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的审批管理机制,改变以往逐一评估布局火电项目的模式。中国能源研究会政策研究中心专家认为,这表明能源局对于项目管理的态度从“刘铁男时代”过于强调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记者统计,在本轮简政放权改革中,能源局涉及放权的部门和单位包括:电力司、煤炭司、油气司、新能源司、市场监管司、电力安全监管司、资质中心、大坝中心等。
  
  在2014年能源工作会议上,能源局局长吴新雄表态:“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凡是能下放的一律下放到地方,凡是能交给市场的一律交给市场。创新审批(核准)备案机制。对于保留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建立网上公示和审批制度,加快推进阳光审批、限时办结,提高服务效率和透明度。”
  
  为保证取消下放的各项权限落地,能源局将加强简政放权后续监管,并作为2014年市场监管要点之一,防止出现变相审批、假放权。
  
  记者获悉,国家能源局在取消、下放批审批权后,就在内部下发通知,对简政放权情况开展自查。自查内容涉及:
  
  是否有违法将审批事项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的行为;是否有拆分、合并或重组审批事项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类似审批的行为;是否有以某种名义进行变相审批的行为。
  
  对下放到地方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仍由国务院部门授权省级政府部门行使审批权的情况;对下放到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项目,是否有省级政府部门截留行使审批权的情况。
  
  对于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对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或修改;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申请,未受理的一律不得再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得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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