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 2014/4/30 9:26:284898
《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将多年来苏州生态补偿工作的实践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全国属于“首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国玲出席会议。
据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次审议。常委会一审后,市人大相关工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建议进行了次修改。此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立法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会,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三次集中修改。此次审议并通过的《条例》共二十四条,对适用范围、补偿原则、政府职责、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审核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所称的生态补偿主要是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限制的区域内的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补偿。此外,《条例》第六条对多元化补偿机制做出了规定,为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活动预留了空间。
对于补偿范围,《条例》第八条列举了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五种区域。同时,本着财力的增加逐步推进、成熟一个补偿一个的原则,《条例》第八条款第六项规定,市、县级市(区)政府可以确定其他区域作为新的补偿范围。此外,对于颇受关注的水(旱)生蔬菜地,经研究,属于市政府的菜篮子工程,如供应有问题可由市政府菜篮子基金中解决,未列入补偿范围。
对于资金使用,《条例》第十六条只作了原则规定,“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另一方面,从程序上加大了资金使用监管力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拟定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居)名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公示后组织实施。此外,《条例》还补充完善了村(居)民委员会资金使用后续监管程序,加强了对镇人民政府资金使用的监督。
此外,《条例》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补偿标准一般三年调整一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生态补偿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