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监测发展计划》印发
- 2014/8/2 11:38:405527
《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监测发展计划》印发
废水废气废渣同治
《方案》提出,到2014年底前,制定颁布《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监测发展计划》;到2015年6月底前,建成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监测体系;到2015年底前,全省制药企业废气收集、处理率达到70%以上。
在制药废水治理上,制药企业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要按规定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制药企业直排废水,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和《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全省制药企业废水预处理率确保达到100%。
《方案》提出,到2015年底前,全省制药企业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完成废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作。
在固废治理上,到2015年底前,提高制药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建成一批制药行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制药行业抗生素菌渣等危险废物,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方案》要求,2017年底前,制定颁布河北省产量较大的青霉素、维生素C、头孢菌素C等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制药菌渣中抗生素残留量的检测方法等环境保护地方标准。
摸清制药企业底数
《方案》要求,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环保局要迅速组织对辖区内制药企业的专项排查,排查范围包括生物发酵、化学合成、提取、中药、混装制剂、生物工程、农兽药等制药企业。
排查内容包括企业环保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情况,废水、废气(含恶臭污染物)、噪声排放达标情况,产生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及处置、利用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等。
《方案》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新(改、扩)建制药企业选址应符合当地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严禁未入园区的制药企业新(改、扩)建。禁止新、扩建难以完成污染治理目标任务的原料药生产项目。
根据规定,未入园区的制药企业要制定搬迁改造计划,搬迁至符合规划和区划要求的园区。支持制药工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制药工业园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逐步减少制药企业数量。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按要求,制药企业要于2015年底前通过制药行业环保核查,如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保证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以及未通过环保核查的,各市和省直管县要对企业采取限期停产整治措施。
根据《方案》,各级环保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药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方案》要求,对2013年开展“三查”行动中发现的部分企业存在废水超标排放、危险废物乱堆乱放甚至非法倾倒等问题,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回头看”。对未按要求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停产整顿、严厉查处;对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