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批)的通知》印发
- 2014/7/29 10:18:325133
《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批)的通知》印发
《通知》明确了57个地区的制度创新重点,使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领导干部评价考核体系、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资源节约利用、生态补偿机制、污染第三方治理、国家公园体系等30多项创新性制度均在地方实践探索。
《通知》要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地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紧紧围绕破解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瓶颈制约,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力争取得重大突破,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积累有益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有关地区要做好区域和流域协调,特别是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涉及的武陵山地区、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等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指导、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认真抓好评估评价。
据了解,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中“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100个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的要求开展的工作。2013年12月,六部委印发了《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启动了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目的在于探索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可复制推广的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模式。各地实施方案从科学谋划空间开发格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生态文化体系等方面进行了部署。
2014年4月~6月,六部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地区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了集中论证、复核把关,指导地方进一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