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审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2021/11/30 14:04:421253
11月25日,《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嘉陵江流域保护协同立法,是四川流域立法、区域生态环保协同立法的首次尝试,也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部署以来,生态环保领域第一部川渝协同立法。
《条例》所称嘉陵江流域,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嘉陵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条例》明确,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嘉陵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嘉陵江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相邻省、直辖市在共建共治、生态补偿、应急联动、联合执法、航运调度、水资源调度等方面的跨区域合作。
《条例》强调,推动与相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共同推进嘉陵江流域保护。同时,建立和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积极推进资金补偿、产业协作、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生态保护补偿方式。
《条例》要求,嘉陵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土流失防治、执法监督等工作,督促、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推行林长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灾害防控、监测监管等工作,提升流域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
在规划方面,《条例》要求,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和修复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并落实管控要求。禁止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在资源保护方面,《条例》明确,要组织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要健全生态功能空间管控体系,划定生态缓冲带,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禁止违法利用、占用嘉陵江流域河湖岸线;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禁止从事采砂活动。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
在绿色发展方面,《条例》明确,禁止在嘉陵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嘉陵江流域转移。鼓励、引导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的条件下,充分利用嘉陵江流域内特有的气候、水质、土壤、微生物、森林等资源,发展传统优势产业,促进流域乡村振兴。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