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江河源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
- 2021/11/30 15:03:38726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西藏自治区江河源保护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为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西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全区江河源生态环境保护,守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奋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重大意义
西藏是欧亚大陆大江大河发育最多的区域,是我国和亚洲水资源的战略储备区,被誉为“亚洲水塔”,在维系全球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我国著名的长江、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等河流和亚洲著名的布拉马普特拉河、恒河、湄公河、萨尔温江、印度河和伊洛瓦底江均发源并流经西藏。全区标准以上(流域面积曒50平方公里)河流有6418条,总长度为17.73万公里。其中,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331条,总长度为4.31万公里;流域面积1万平方公里以上河流28条,总长度为1.2万公里。全区多年平均径流量4394亿立方米,是名副其实的我国乃至亚洲的江河源。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全面加强江河源保护,江河源区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绝大部分区域处于原生状态。与此同时,全区江河源区生态系统脆弱敏感,在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双重影响下,面临冰川消融、局部草地退化、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受损等生态问题,自然生态系统不稳定,加之生态本底不清、生态变化不明、体制机制不健全,保护修复难度极大。这些问题,为我区保护“亚洲水塔”、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带来了挑战。
加强西藏江河源保护,是有效维系区域生态平衡,构筑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重要举措;是厚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绿色底色,促进新时代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展现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体现。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西藏江河源保护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担负起为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作贡献的政治责任,全面加强江河源区系统保护,切实保护好地球第三极生态。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西藏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水文化,深入实施江河源保护“三大行动九项工程”,确保江河源区生态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生态系统维持稳定,生态功能不断提升,为建设美丽幸福西藏、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夯实基础。
(二)保护重点。根据全区主要江河流域面积、生态区位重要性等要素,重点开展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长江、怒江、澜沧江、伊洛瓦底江、恒河、印度河、羌塘高原内流区等8大水系33条主要江河(详见附件)的源区保护工作。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开展其他江河源区保护。
(三)工作目标。通过5—10年的努力,主要江河源区自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区域环境质量持续良好,保护管理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江河源区自然生态系统保持原真性和完整性。水源涵养、固碳增汇、水土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逐步提升,生态价值产品有效供给,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显著增强,人类活动干扰明显减少,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稳固。
———江河源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良好。重要江河源监测监管实现全覆盖,源头区目标水质总体达到或优于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土壤环境质量维持稳定,保持冰川原真风貌。
———江河源保护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江河源保护工作机制。构建协调会商、执法联动、评估考核等江河源监督管理机制。政策支持、科技支撑、资金保障、监测监管、宣传教育等能力显著增强,江河源保护管理效能全面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为全面加强江河源保护,实施“三大行动九项工程”。
(一)开展管护行动。
1.实施自然保护地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涵盖主要江河源区的自然保护地网络,将朋曲、吉隆藏布、沱沱河、吉太曲等江河源区纳入珠穆朗玛峰、羌塘、三江源(唐北区域)、高黎贡山(西藏段)国家公园布局,推动雅鲁藏布江、怒江、年楚河等江河源区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林草局牵头,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加强自然保护地规范化建设,优先在江河源区建设一定数量的管护站点、应急管理所、界桩界碑、标识标牌、交通防火等基础管护设施,提升江河源自然保护地保护能力和管护水平。(林草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应急厅等参与)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结合“绿盾”强化监督工作加强江河源区巡护管理。(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推进自然保护地矿业权有序退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2.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工程。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江河源区系统性出发,统筹推进西藏江河源头保护修复项目与全国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规划等国家战略规划项目的实施,推进唐古拉南麓江源生态保护与修复、念青唐古拉山草甸生态恢复、藏东南高山河谷次生林区生态综合治理等重大项目实施。(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等参与)统筹《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西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规划》等规划编制实施,开展江河源区天然林保护、河湖与湿地保护修复、水土流失和荒漠化治理、草原退化治理、水系连通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项目建设。(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3.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工程。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将重要江河源区纳入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修复工程,大力推进流域系统综合治理。(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国土绿化行动,推进“两江四河”造林绿化与综合整治工程不断向江河源区延伸。(林草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加大江河源退化生态系统修复力度,落实一批江河源水土流失治理、防沙治沙和荒漠化防治试点工程。(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江河源区湿地保护与建设,恢复退化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水源涵养能力。(林草局牵头,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推进雅鲁藏布江、藏东三江等流域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推进江河源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严格管控冰川周边区域生产经营活动,推进冰川确权工作。(自然资源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4.实施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工程。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制度,科学布局江河源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结合自治区极高海拔搬迁和抵边搬迁,积极推进主要江河源区域生态搬迁,进一步腾退江河源区生态空间,减轻人类活动影响。(林草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严格落实江河源区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封山育林育草等措施,科学划定禁牧区和休牧区,将主要江河源区纳入林长制管理范围,加强江河源森林草原保护。(林草局牵头,农业农村厅等参与)落实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村(居)五级河湖长制度,制定“一河(湖)一策”治理和保护方案,完善“一河(湖)一档”管护信息,深入开展“四乱”清理整治行动。(水利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加强江河源区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源头治理能力。(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严格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排查,落实排污许可要求。(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持续开展江河源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农业农村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二)开展强基行动。
5.实施科考调查基础工程。开展江河源区划定工作,综合采用水系图、地形图、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科学划定重要江河的源区范围,2021年底前初步确定主要江河源区范围,2022年完成划定工作。(生态环境厅牵头,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等参与)以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为契机,组织区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主动对接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亚洲水塔动态变化与影响、生态系统与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等任务,深度参与江河源区的雪山冰川、河流山脉、环境质量本底、生物多样性等科学考察活动。建立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持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示范推广适用于江河源区的树草种植技术及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技术。(科技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6.实施宣传教育基础工程。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适时组织召开西藏江河源保护系列研讨会。充分利用“环喜马拉雅”国际合作论坛平台,探索设立西藏江河源保护国际学术论坛,理直气壮、大张旗鼓地宣传长江、澜沧江,以及怒江、雅鲁藏布江、恒河、印度河等大江大河的源头在西藏,扩大声势、形成共识,争取更多舆论支持。(区党委宣传部,科技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外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利用“3・22”世界水日、“3・22—3・28”中国水周、“3・5”世界环境日、自治区生态文明宣传月等契机,深入宣传江河源保护成效,大力弘扬传统优秀生态文化和习俗,全面普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保护的知识,加深公众对西藏是“亚洲水塔”和重要江河源的认识。(区党委宣传部,水利厅、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江河源区保护公益性活动。(民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开展提能行动。
7.实施政策支撑能力提升工程。探索建立江河源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机制,推动开展江河源区跨区域生态综合补偿。(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参与)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生态补偿政策重点支持江河源所在县(区)。建立健全水流生态保护补偿、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等制度。(财政厅、水利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建立江河源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模式和长效转化机制。(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将江河源管护职责纳入生态岗位,有组织地开展江河源保护工作。(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旅游发展厅、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持续加大本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江河源保护。(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监测分析能力提升工程。建立江河源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加快建设“天空地一体化”的江河源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探索建立新型野外台站、长期观测样地等江河源保护科研基地,形成综合观测联盟。(科技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统筹生态环境、气象、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森林、草原、荒漠、自然灾害等监测力量,开展江河源区生态环境监测和生物多样性综合监测。(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林草局、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冰川、冰湖和冰缘区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江河源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全面观测江河源区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9.实施监督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加强江河源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江河源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厘清地方和各行业部门监管职责,构建以各级政府为主体、行业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公众参与的江河源大保护、大监管格局。各级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林草、气象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厅牵头,公安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林草局、气象局等参与)以地方立法、政府规章等形式,逐步形成江河源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生态环境厅、司法厅牵头,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林草局、气象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江河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厅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协调处理江河源保护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江河源保护工作。
(二)坚持规划引领。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总体上形成以山脉水系为骨架、草地森林为主体、湖泊湿地为重要组成的立体生态安全屏障,整体性保护江河源生态系统。适时编制实施西藏自治区江河源保护规划,从重点保护修复、政策科技支撑、监测监管保障等方面提出重大工程安排,进一步明确保护目标、任务、项目以及资金来源,努力打造中国式江河源保护样板,为国际江河源保护提供经验参考。各地(市)、县(区)按照自治区江河源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
(三)强化考核评估。将江河源保护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考核以及日常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开展江河源保护与建设成效评估,做好江河源保护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部门加强对江河源保护工作的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大力开展江河源保护行动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江河源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推动江河源保护与建设成效运用迈上新台阶。
西藏自治区主要江河名录
江河名称 | 所在水系 |
雅鲁藏布江、多雄藏布、年楚河、拉萨河、雅砻河、尼洋河、帕隆藏布、易贡藏布、美曲藏布、门曲、察隅河、丹巴曲、西巴霞曲、鲍罗里河、洛扎雄曲、康布麻曲 | 雅鲁藏布江一布拉马普特 拉河水系 |
沱沱河一金沙江 | 长江水系 |
怒江、索曲 | 怒江水系 |
澜沧江、昂曲、子曲 | 澜沧江水系 |
吉太曲 | 伊洛瓦底江水系 |
朋曲、波曲、吉隆藏布、马甲藏布 | 恒河水系 |
象泉河、狮泉河 | 印度河水系 |
扎加藏布(入色林错)、扎根藏布(入色林错)、波仓藏布(入达则错)、措勤藏布(入扎日南木错) | 羌塘高原内流区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1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