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机推广困局待解
- 2012/6/7 11:28:455510
国外对产品的强制性准入是靠国家法规来实现的,如美国的EPECT电机能效法令,欧盟的EUP指令等等,电机能效标准只是法令引用的技术指标。
首先强制性标准没有机构去执行、监督以及没有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实际上是较难强制的,而这必须要有较高的机构来制定法规、法令,由相应的机构去制订实施细则并有相应的执行机构去执行才能实现的。
其次,电机是中端产品,由风机、水泵、压缩机、机床、各种机械设备企业配套后销售到终用户。这些企业采购电机除满足其驱动要求外,为其市场竞争需要,以电机价格低廉为主要诉求,至于是否节电那是终用户的事;我国电机产能远大于市场需求,电机企业基本上是微利,没有一定的规模难以生存,为了赢得市场,只能低价竞争,客户没有需求,没有企业愿意增加成本去做电机,否则将失去市场。
至于国家的强制性要求,绝大多数企业都抱着观望态度,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去冒因为高价失去客户的风险。等到大家都去做电机时再说吧,反正是“法不罚众”的。
“试想,如果大家都不动,真正在国内销售的电机只有百分之几,等到后一刻来处罚,难度将非常大。”上述专家表现出对电机厂商的担心。
我国每年生产约2亿千瓦的交流电动机,各行各业的装备时刻离不开电机的配套,突然停止生产和销售普通电机,电机又供应不上,电机企业一段时间销量大减,企业生存困难,造成大量失业,如此等等,后果是严重的。
我国电机生产企业数量众多,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我国电机制造工业企业达2260家,行业总资产达5595.5亿元,电机行业相关从业人员71万余人。在众多的生产企业中很多没有进行电机认证,因此一旦按照国家标准强制实施,按规定将造成大量企业停产,当然停产的是一些小型的电机企业,特别是一些乡镇企业私人小企业,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问题。
从国外的经验看,强制性标准的推行涉及正反两个方面,一是正向的能效标识制度,二是反向的惩戒制度。对违法行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将对相关企业处以高10万元的罚款,处罚力度偏弱。同时,有关部门主要是针对电机企业进行能效标识检查,疏于加强对市场上电机产品的检查力度。
在采访过程中,周思刚感叹道:“犯罪成本太低,你说罚个20万吧,他们的利润在200万,所以交了罚款还有很大的利润,谁会在意惩罚呢!”
就此也有业内人士呼吁国家应该建立更加严厉的惩罚制度,使得二级能效电机生产厂商权益受到保障,同时也能很大程度上促使不符合能效生产厂商放弃三级能效电机的生产,更好的保证强制能效标准的实施。
或将打破僵局
既然既定的推广效果不佳,同时在节能减排任务以及能源结构总需求相对增加的前提下,对于打破电机推广困局,相应的解决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据专家测算,如果将在用的普通电机全部更换为电机,每年至少可节电600亿千瓦时,接近三峡电站全年的发电量,可形成年节能能力2500多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5000多万吨。
大力推广节能电机、推进节能减排,对于完成“十二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意义重大。
在衡量企业利润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