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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供获管理条例全面规范与保护

——南水北调工程供获管理条例全面规范与保护
2014/3/3 11:18:324879
来源:中国泵阀商务网
  (本文来源:中国泵阀商务网www.bf35.com,如需转载,请与本网联系。)
  
  BF35导读:日前,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工程于2002年分线、分期启动建设,其中东线一期工程已于去年11月正式通水,中线一期工程将于今年汛后全线通水。为了加强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对工程的水量调度、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和工程保护等进行全面规范。

  
  《条例》明确要求受水区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引入市场机制,允许水量有偿转让;实行两部制水价,受水区要考虑各类水源价格,鼓励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受水区要划定禁采区,在超采区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同时,条例严格水质保护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供用水水量、水质信息。
  
  条例重点规范了四个方面。一是水量调度,主要规范水量调度方案的制订和下达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二是水质保障,主要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三是用水管理,主要规范受水区水资源统筹调配、节约用水等;四是工程保护,主要规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程保护职责以及工程保护措施等。
  
  水质信息定期公布
  
  《条例》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水量、水质信息,并建立水量、水质信息共享机制。
  
  《条例》明确要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禁止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对于在总干渠设置排污口和排污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源地和沿线区域,将暂停审批有关行政区域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同时,南水北调沿线工程也将划定保护范围,进行严格保护。《条例》根据不同类型,划出50米至3000米的工程保护范围,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实施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等行为。其中为本市输水的中线工程,明渠输水工程的管理范围为边线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内的区域。
  
  防治水污染,落实用水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水源地保护、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实行排污总量控制,禁止在东线工程干线和中线工程总干渠设置排污口。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中线工程总干渠需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划定。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要合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收集、处理城乡生活垃圾。清理网箱养殖和围网养殖,在水源地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采伐、开垦区域,并采取种植生态防护林、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有关水域的港口、码头要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备,船舶要实现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不向水体排放,禁止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有关水域。
  
  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来之不易,按照节约水资源、提高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条例对受水区用水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受水区统筹配置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以调入水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二是规定受水区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推广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三是规定受水区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划定禁采区,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四是要求受水区统筹考虑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水源价格,鼓励充分利用工程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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