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获管理条例全面规范与保护
——南水北调工程供获管理条例全面规范与保护
- 2014/3/3 11:18:324896
允许水量有偿转让
对于调水分配,《条例》规定,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受水区省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其中包括年度引水总量建议和月引水量建议,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各受水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受水区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的比例,制订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受水区省、直辖市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
《条例》还引入市场机制,规定实行供水合同制度,允许水量转让。若受水区省、直辖市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签订转让协议,确定价格进行配额转让。
工程保护管理措施
南水北调工程是世界上大的跨流域调水工程,线长、点多、情况复杂,加强工程设施的保护尤为重要,为此,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水利部商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工程管理单位要设置保护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禁止在管理和保护区域内实施爆破、采砂等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规定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维修养护。
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不得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安全。工程重要水域、重要设施根据需要可以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卫。
为了使各项制度措施得到落实,条例明确列举了各种违法情形以及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强化追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行政机关和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法排污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有关水域的,予以扣押、卸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危害工程和供水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水污染防治不力的行政区域,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