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
- 2015/1/30 14:23:5017942
浙江省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
近日,浙江省生态办公布《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浙江各设区市市本级PM2.5年均浓度目标为: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各设区市《省市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省市目标责任书》核定的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100%)。2017年终期考核仅考核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根据省政府之前下发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从今年起,各设区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由省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开,抄送省委组织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设区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调整能源结构、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业污染、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控制农村废气污染和保障措施等7项重点任务为考核指标。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