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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2/29 17:11:283360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MUR

  
  (一)科学编制规划。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条件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建城〔2015〕70号)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各地区要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及时填报“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使项目进入国家储备库。要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为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预留地下空间,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合理划定建设区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现状、管线需求信息,系统评估道路等级、道路维护频率、管线种类和数量、管线密度和可靠性要求、周边重大工程建设等内容,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棚户区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通过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
  
  (三)优化设计方案。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标准要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修和更换管道。地下综合管廊应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监控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四)明确实施主体。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创新投融资模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优先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支持企业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系统、规范的服务。
  
  (五)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地区要严格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送工程档案。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地下综合管廊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考虑耐久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科学选择工程材料,主要材料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钢筋。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积极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有效带动工业构件生产、施工设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发展。
  
  (六)明确管线入廊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入廊管线,对已经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管线改造,逐步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驻地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应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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