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 2016/2/29 17:11:2833609
(七)实行有偿使用。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定价及费用构成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相关要求执行。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公益性文化企业的有线电视网入廊,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视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八)加强运营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工作。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入廊各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接受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入廊管线安全运行。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具体工作;要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城乡规划、建设、城管、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配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支持的同时,自治区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根据财力状况支持地下管廊建设。
(三)完善融资支持政策。积极协调推动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落实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建城〔2015〕165号)有关精神,加大对我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贷款支持力度,在资本金比例、贷款定价、贷款期限等方面对我区综合管廊建设的融资适当给予倾斜。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支持力度。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予以长期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