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地源热泵系统取水管理办法
- 2012/4/28 13:49:122682
按照《办法》的要求,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应当委托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还应当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手续。《办法》规定了不予批准地源热泵系统建设的几种情形,便于基层管理部门在审批中具体操作。明确由水利部门组织对地源热泵系统取水工程进行专项验收,水利部门参加建设部门对地源热泵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办法》同时规定,我省鼓励发展污水源热泵系统、海水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限制发展以深层地下水为水源的地下水源热泵系统。与上述政策导向相配套,制定了相应的价格政策。明确闭式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循环冷却水部分,免收水资源费;开式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按实际取水量的3%征收水资源费;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实现全部回灌的,按实际取水量减半征收水资源费;不能实现全部回灌的,按实际取水量全额征收水资源费;污水源热泵系统和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免征水资源费。对在建设和运行地源热泵系统过程中,随意浪费和污染水资源,或者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的,不予减免水资源费。
《办法》还明确了水利、物价和建设部门在地源热泵系统管理中的职责分工。这一政策的出台,必将推动我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