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下发
- 2014/7/9 17:06:445756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施策、限期完成”的原则,以“有条件要治,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治”的精神,加快重点污染源治理,切实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大清洁能源供应比例,降低能源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促进能源转型升级,建设美丽陕西。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0%,实现天然气消费总量120亿方,天然气消费比重达到10%,煤炭消费比重降至70%。到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实现天然气消费总量160亿方,天然气消费比重达到12%,煤炭消费比重降至67%。到2020年,重点污染源得到全面治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取得明显成效,可再生能源消费达到较高比重,能源生产和消费对大气污染的负面影响显著降低,矛盾得到有效缓解,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的能源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不断深化。
《陕西省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下发
二、加大重点污染源治理力度
(三)集中治理火电和燃煤锅炉污染。严格实施火电产业环保准入政策,西安、咸阳两市周边不再新建火电、热电厂,对已经取得“路条”的电厂项目要重新布局在陕北。关中地区在建电厂要采用超净排放技术,达到燃气机组新标准的排放限值;陕北、陕南地区新建电厂要达到重点区域特别排放限值。现役机组要加快实施脱硫脱硝除尘综合升级改造,关中地区按近零排放标准改造试点,逐步推广,到2017年底关中地区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完成改造。陕北、陕南地区机组按重点区域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同时强化实时监管和奖惩力度,定期公布火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实施环保处罚、削减发电量,整改不达标的坚决实施关停,并对排放指标先进的机组给予资金和发电量奖励。对单机30万千瓦以下环保不达标的火电机组,要逐步给予关停。
燃煤锅炉要分区域参照火电机组排放标准执行。制定关中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禁止燃用劣质煤,提高采暖季城市供热用煤燃煤品质,设立区域煤炭配送中心,统一调配燃用低硫、低灰、高发热量动力煤。
(四)加快石化、煤化企业污染治理。关中地区不再布局新的石化、煤化工项目。现有企业要加快向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化工园区迁建。在石化行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加强生产、储存和输送过程挥发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石化企业催化装置要安装脱硫设施、燃煤设施要实施天然气替代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积极以煤炭热解技术改造提升兰炭产业,推进兰炭产业向热、电、气、焦油多联产模式转型。到2014年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2015年底完成石化行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五)加强分散煤源治理。陕北、黄陵、彬长、麟北矿区低硫、低灰高发热量的动力煤优先保障省内需求。建立燃煤质量监管机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定严格的民用煤炭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对硫分、灰分和挥发份等指标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不允许销售和使用。加强对煤炭供应、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环保监管,各类堆场、转运场、运煤和装卸设施实行全密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有效防止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建立煤炭管理信息系统,对煤炭运储配供等各环节实行动态监管。
三、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六)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过快增长。严格执行国家分解下达的“十二五”陕西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任务,2015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目标控制在12221万吨标准煤;全社会用电量控制在1350亿千瓦时。通过结构调整压能、工程改造节能、管理制度减能、总量控制限能等四大举措,切实推进我省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和公共机构四大领域节能减排,确保完成全省万元GDP能耗降低16%的目标任务。
(七)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加快全省能源消费结构调整,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2014年关中地区煤炭消费量比2013年减少1000万吨,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6161万吨,比上一年下降13.9%,实现负增长。严控关中地区新增燃煤量,研究制定关中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持续削减的管理办法。严格目标任务责任考核,实行能源消耗强度与煤炭消费总量双控制,全面完成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