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综合治理重要“三部曲”
- 2014/4/8 9:43:324940
对于源头治理、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这些原则周建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这是一种制度化的安排,是一种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的规范化定位。比如从源头治理的角度看,工业污染是怎么产生的,就要追溯到源头,追溯到产业结构、技术水准、能源结构,如果把能源结构调整好了,产业结构优化了,技术水准提升了,那么产生的污染就少了。治理水污染,就要从大江大河的源头开始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源头治理的概念,就是要求从发生的进程中,前期就把污染尽量减量化。
污染责任和损害赔偿,是指不管谁产生了污染,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上游付出了代价保持了水质,下游受益了,那么就要谁受益谁补偿。这是一个经济原则,非常好。责任追究的原则在干部考核制度中也会有所体现。
同时还要加强环境信用体制建设。这就形成了一个良性的环境综合整治的机制,这也是运用好市场力量的机制。
他曾经表示,现在收取的排污费与环保投入之间严重不对等。排污收费,是指针对企业排污所收取的费用,现在收取的费用远远低于全社会环境治理投入的费用。据统计,目前全社会每年环保方面的投入大概在6000亿到8000亿元左右的规模。而每年收取的排污费才200多亿元,这是严重不对称,这些费用远远不能弥补污染造成的损失。
现在全社会的环保投入,一方面是指政府的投入,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另外是企业和社会的投入。但总的来讲,环保投入还是不足。按照我们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的环保投资应该占产业运营投资的5%到7%,但现在只占2%到3%。
下一步,要通过征收环境税,增加环境成本,用市场化手段倒逼企业减排,增加环保投入。
环保部提倡社会参与和政务公开,希望发动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共治。但是目前社会组织发挥的力量还是不够大。
每个人都有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权利,如果受到环境伤害,损害谁来鉴定?法律援助在哪里?我们的社会组织就应该出来提供法律援助和提供专业化的鉴定,但这种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同时也需要让公益组织宣传普及必要的环境基础知识。需要强调的是,社会监督也是发挥公众的环境参与作用的重要体现。另外还有很多工作,比如环境影响评价,就应该推向社会。
社会组织经过严格的自治管理,技术等各方面都有一定水准后,是有水平和能力完成这项工作的。而环保系统的有关环境机构就应该逐步退出这个市场,或者它就脱离环保系统,变成完全市场化的组织。
目前我们编制“十三五”环境规划的思路和原则,就是要尽量去吸收NGO组织,包括媒体来参与“十三五”环境保护思路的讨论,更多吸收公众智慧,反映广大群众的期盼。
相比其他区域农村污染的治理,起步要慢一些,在取得一些成就的同时,我们要看到,目前的问题,主要是还没有形成全面推进的态势。现在一些农村的环境问题还没有引起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一些地方在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同时,没有把环境公共服务均等化纳入其中。
相信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和区域发展、扶贫开发的完善,随着不断加大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整治力度,这方面工作会有很好的进展。
关于环境的综合治理,我认为,首先是法治的观念必须全面建立起来,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各个环节必须协同运转和推进。第二是要发挥好经济手段和市场力量的作用。环境成本、污染代价、生态补偿,要在生产生活和消费的整个过程予以体现。第三是要加强政府协同管理,动员每一个人、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全面参与到环境保护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