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布
- 2014/11/8 14:42:365916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保障燃煤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提高能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以推广锅炉、淘汰落后锅炉、实施工程改造、提升运行水平、调整燃料结构为主要手段,强化法规标准约束,加强政策激励,推进能力建设,构建锅炉安全、节能与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实现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协调统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二)基本原则
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明确政府和企业的事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形成锅炉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有效激励,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激励约束政策。
标准驱动,加强监管。强化法规标准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依托现行的锅炉安全监察体系、节能监察体系和环境监管体系,将节能环保要求作为锅炉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力度。
重点突破,系统提升。以推广和淘汰落后锅炉为重点,大幅度提升锅炉本质效率;加强锅炉辅机匹配、系统优化、燃料结构调整、运行管理、污染治理、服务支撑等工作,提高锅炉系统整体运行效率和环境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18年,推广锅炉50万蒸吨,燃煤锅炉市场占有率由目前的不足5%提高到40%;淘汰落后燃煤锅炉40万蒸吨;完成40万蒸吨燃煤锅炉的节能改造;推动建成若干个锅炉制造基地,培育一批大型锅炉骨干企业;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6个百分点,形成年4000万吨标煤的节能能力;减排100万吨烟尘、128万吨二氧化硫、24万吨氮氧化物。
三、实施内容
(一)加快推广锅炉
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结果为主要依据遴选推广产品,公告锅炉型号目录和能效参数。加强推广信息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督,确保锅炉用户得到实惠。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锅炉推广目录或能效等级达到1级的产品。严格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适时研究完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
(二)加速淘汰落后锅炉
严格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国发[2013]37号文、国办发[2014]23号文要求,2014年淘汰燃煤小锅炉5万台,2014-2015年淘汰20万蒸吨落后锅炉,各地区淘汰任务见国办发[2014]23号文附表。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加快淘汰小型分散燃煤锅炉,推行城市集中供热。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手烧锅炉及其他落后炉型。妥善处理淘汰的旧锅炉,研究建立统一回收机制,已淘汰锅炉要及时报废,采取去功能化处理并注销使用登记证,严格控制已淘汰锅炉重新进入市场,防止落后锅炉移装到农村或偏远地区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