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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布

2014/11/8 14:42:365915
来源:中国泵阀商务网
  
  (三)加大节能改造力度
  
  积极开展燃煤锅炉“以大代小”工作,重点开展燃烧优化、低温余热回收、太阳能预热,热泵(水源、地源、污水源)技术、自动控制、主辅机优化和变频控制,改善水质及冷凝水回收利用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改造。鼓励通过产品能效测试、系统能效诊断等工作,提高节能改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开展基于能效测试的锅炉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试点,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锅炉改造节能量计算方法。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能效不达标的在用锅炉节能改造。
  
  (四)提升锅炉系统运行水平
  
  加强锅炉能效测试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对10吨/时及以上的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将锅炉能效数据纳入现有锅炉动态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对于投用时间大于10年的锅炉,应每2年开展能效和环保测试。推进锅炉系统的安全、节能、环保标准化管理,开展达标试点示范,推进500个标杆锅炉房建设。鼓励企业和公共机构建立锅炉能源管理系统,加强计量管理,开展在线节能监测和诊断。加强锅炉安装环节节能监管,改善锅炉、辅机不匹配或与设计不一致的状况。整合锅炉司炉工培训资源,统编培训教材,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专项培训,并在锅炉操作人员资质考核中加大节能减排知识技能的比重,切实提高运行人员操作技能。
  
  (五)提升锅炉污染治理水平
  
  按照全面整治小型燃煤锅炉的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等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新生产和安装使用的20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脱硫和除尘设施。提升在用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水平,10吨/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开展烟气脱硫、除尘改造,积极开展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示范,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的燃煤锅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环保部门统一组建的平台上公布监测信息。支持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开展锅炉环保检测工作,实施节能环保综合检测试点。鼓励锅炉制造企业提供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设计、生产、安装、运行等一体化服务。
  
  (六)推动锅炉产业化
  
  加大对锅炉节能环保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力度,攻克燃烧、余热利用、自动控制、污染控制等关键技术,加强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实施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培育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融研发、设计、制造、服务于一体,具备核心竞争力的锅炉生产企业成为行业骨干。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促进产业要素集聚,发展一批锅炉制造基地。
  
  (七)推进燃料结构优化调整
  
  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实现煤炭分质分级利用。加快制定锅炉燃煤技术条件,提高燃煤品质及使用等级,推进煤炭清洁化燃烧。推广使用洗选煤,燃煤锅炉不得直接燃用高硫高灰份的原煤。在主要煤炭消费地、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和重要铁路枢纽,建设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和煤炭物流园区,开展集中配煤、物流供应试点示范,提高煤炭洗选加工能力,推广符合细分市场要求的专用煤炭产品,到2018年,配煤中心示范地区50%以上的工业锅炉燃用专用煤。在燃气管网覆盖且气源能够保障的区域,可将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在供热和燃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可建设大型燃煤锅炉或背压热电实现区域集中供热,或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燃料锅炉。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规标准
  
  适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限制类、淘汰类炉型。加快制修订相关法规标准,在锅炉制造许可、使用登记、设计文件鉴定、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监督检验等方面,增加节能的强制性要求;加快修订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强制性标准,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制订严格的惩罚措施。加快制修订锅炉水动力计算、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锅炉选型及配套辅机选择、经济运行、能效测试评价方法等标准;加快制定燃煤质量分等分级系列标准。
  
  (二)加大资金投入
  
  按照事权与支出相适应原则,各级政府加大锅炉能效标准制(修)订,能效普查、测试和监测、信息管理以及宣传培训、执法检查等相关工作支持力度,促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工作。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以市场为主的长效机制实施锅炉节能技术改造。
  
  (三)强化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体系、节能监察体系和环境监管体系的作用,研究建立安全、节能、环保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提升监管效能。严格落实能评和环评制度以及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等制度,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锅炉。开展对锅炉制造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曝光违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煤炭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销售、使用的煤炭为低硫份低灰份的洁净煤。
  
  (四)落实工作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要切实加强工程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工程的落实工作,要将各地实施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强化评价考核。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做好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工作,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做好落实锅炉淘汰、锅炉污染治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做好锅炉产业化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牵头负责做好系统运行水平提升以及相关规范标准制修订、测试监测工作,国家能源局牵头负责做好燃料结构优化工作,国管局指导做好公共机构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程取得实效。各地要把实施工程作为促进节能减排、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扶持政策,狠抓落实,强化监管;要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年度淘汰目标任务,加快推进集中供热、锅炉节能改造等工程建设。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规标准,增加资金投入,开展能效对标,确保完成任务。中央企业和公共机构要垂范,树立,发挥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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